大家好,目前幼兒學前扣除額大幅提高到第1胎/第二胎分別為15萬/22.5萬,看似大幅提升,但考慮基本生活費差額,實際上根本沒享受到實質減稅效益,有人注意到這點了嗎?說明如下:
本人為家庭剛好有2位兒童,符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對象,今(113)年扣除額提高及扣除年限增加之變革,表面上使育兒負擔降低,但實際上卻不然,因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公式(基本生活費差額=基本生活費總額– 免稅額– 扣除額(不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該公式之減項,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同降低基本生活費差額,此消彼漲之情況下,家庭繳稅金額基本上跟修正前一樣沒變,本次政府欲降低家庭育兒負擔之美意等同無效。
而會計研究月刊2024年2月號 (第459期),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評析──論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之影響篇章,即點出此一盲點,本人想法與該月刊所點出之現象一致,概述如下:
今(113)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扣除上限、放寬適用範圍至 6 歲以下子女,且第二名以上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以下同)22.5 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不過,若同時考量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之基本生活費適用,上述法條修正的好意,部分民眾可能 看得到卻吃不到。
然而,若考慮基本生活費適用,例舉常見之4口之家。假設基本生活費因物價漲幅,於今年度調整為每人每年 20.7 萬元,均假設以標準扣除額申報,因當年低利環境致使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 1 萬元,並申報2位6歲以下之幼兒學前扣除額 15 /22.5萬元(修正前為12萬),修正前後之所得總額可扣除金額試算如下:
修正前
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2=24萬
基本生活費差額=20.7萬*4-9.2萬*4-1萬-12萬*2=21萬
所得總額可扣除金額=24萬 21萬=45萬元
修正後:
幼兒學前扣除額:15萬 22.5萬=37.5萬
基本生活費差額=20.7萬*4-9.2萬*4-1萬-15萬-22.5萬=7.5萬
所得總額可扣除金額=37.5萬 7.5萬=45萬元
以上試算可知,基本上,整體可減稅金額沒有減少,只是項目之間之挪移,本次政府友善育兒措施等同無效,因此該篇章建議,考量基本生活費適用,宜修正納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不知道政府或立委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希望他們能夠發現並補正一下,把基本生活費公式合理調整,不然看起來金額很高,實際上享受不到,也沒有什麼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