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家人有一塊地在我們這邊的市中心住宅區
那塊地目前被375減租租走了
對方也一二十年沒耕作了,我打算收回
但是,公所的人有跟我談過,如果真的要收回,要想辦法找到對方違規的證據,這樣就能收回
公所的人跟我說,曾經有個判例
地主要收回,地主也沒蒐集一年沒耕作的事實,直接上法院
上法院前佃農就找人除草,法院就判決地主敗訴
我們家這塊地,目前就是好幾年沒耕作的狀態
然後,靠近路邊的地,被違規舖設水泥當停車場
(大約可以停20台車,也有人放活動式停車棚放資源回收的紙箱)
我目前的想法是,先蒐證一年,然後用超過一年未耕作跟違規鋪設水泥當停車場使用
因是沒急著要拿回那塊地
我是不是先蒐證滿一年再去申請收回,上到法院比較容易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