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illas wrote:
真是一語道破...(恕刪)
........我是在談婚姻的性質, 不是在談幸福婚姻的性質,
這完全是兩回事, 婚姻的性質要從法律, 要從制度, 要從利害分配下去看,
怎麼會有人整天在混淆這兩者, 婚姻本身是一種社會契約.
至於要有一個社會價值所公認的幸福婚姻, 那是另一個議題.
為什麼會有婚前契約, 這是雙方認識到婚姻是一種利益交換的結果.
所以針對違約的可能性先進行談判議價, 是一種風險控管.
你要不要愛是一回事, 沒有人說婚姻之中不能有愛.
但那是附加的, 不是能夠被規約的, 沒有人能夠用法律強迫一個人愛自己的.
這點實在是簡單到極點的邏輯了, 再不懂我也沒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