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所以說理論和實務不同...(恕刪) 規定就是規定 要是規則能夠隨便打破那幹嘛遵守法律? 照你這個理論法條和律師都可以廢掉了醫院給你方便不是就能夠直接隨隨便便你後面提到的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也有人幫我回答了附帶一提 私自洩漏病歷的是要罰錢的忘記是多少以上不過沒記錯好像是25萬以下
大量編輯這樣又會被封版還好有備份但是管妹會鎖版嗎?01 要不要改一下遊戲規則,開版後多久就不能編輯開版內容哪還有這樣因為開版內容編輯而遭鎖版的搞笑遊戲規則?哪還有大家看到發文還要先幫忙備份...?哪還有管理員要隨時巡版看哪個文章有被編輯然後再去鎖版的?01 不覺得這種遊戲規則有點蝦嗎?
刪文當然是樓主的權利,但是和是否進入偵察階段沒半根毛關係啦,這種甚麼因為偵察不公開所以大家閉嘴的觀念是部分愚蠢的台灣新聞記者作品之一,傳久了還真像有那麼回事.照刑事訴訟法245第三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網友鄉民又沒有被課以義務,甚麼已進入偵察階段關大家鳥事?鄉民是在辦案還是代理訴訟嗎?要不要繼續講或是繼續酸只有道德倫理方面的考量啦,不需要庸人自擾,好像就案件評論就會觸法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