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ddg wrote:
難道1.2.4 就不是"已發生的事實"?..(恕刪)
可能我的問法你又混亂了
你一直卡在"情侶分手"責任誰大的問題
最簡單的最關鍵的事實
樓主認為只要離開租屋地
遺留下的"共同債務"是,留下的一方該負的責任
跟樓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樓主把債務當成有價的資產了
我和你同買壹台車貸款3年
一起繳了2年,你不繳了說車子歸我
這樣我很爽賺很大
我和你共同承受100萬的債務
一起繳了2年,你不繳了說"債務"歸我
這樣我很e04,賠很大
一朵梨花壓海棠 wrote:
你自己算的時候邏輯...(恕刪)
briareus wrote:
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恕刪)
Gundam-00 wrote:
感性面來看~(別人要說要說男生現實面也可)
1.男生提出的方案 : 有住有補貼 每月2500NT 直到租約到期
(女生住越久男生虧越多 這種補貼方式不算是"多少負擔責任"那這是什麼 ??? 我不懂 ?...(恕刪)
一朵梨花壓海棠 wrote:
你認為破壞口頭約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