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教室性侵女同學輕判保護管束?

加藤老鵰 wrote:
為什麼刑法會有免責的...(恕刪)


我倒是覺得十四歲以下的判不到刑責,倒是可以考慮適當的處罰犯罪者父母親,父母親長期管教不當才會造成重大社會問題...

把免責拿掉或是把年限下修,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重大課題,時代社會在變遷,不適合的法律也是要適當的更動微調才行...
加藤老鵰 wrote:
為什麼刑法會有免責的設定?因為不管未成年的年限是定多少,我們認為未成年是沒有責任能力,沒有責任能力,你就沒辦法要他為做錯的事情受刑罰.

把免責拿掉,因此衍生的問題是,你現在認定未成年和成年有相同的責任,那基於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你要不要承認未成年者能行使的權利必須比照成年人?比方說,你家小朋友在你出遠門那幾天把你房子賣了,或者他們涉世未深,被人唬兩句就簽契約買下昂貴物品,你接不接受?

還是說,你覺得未成年要和成年人一樣負全責,但不可以給他們和成年人一樣的權利?你覺得這樣合理?



沒錯!這才是需要討論的,免責的設定。而不是拿勒索來當理由。


至於權利與義務相對,國家可沒賦與人民犯罪的權利。還是說,你覺得這個案子是合理的?因為未成年不用負任何責任?


如果你覺得我反問的莫名其妙,你先看看自己是不是問得莫名其妙。


「天資聰穎,很受歡迎」是主觀性稱讚用語
關性侵案什麼關係?
有什麼科學根據?
我強烈懷疑法官以此稱讚加害人意圖誤導結論
好像加害人很聰明很受歡迎
被害人是花痴主動獻身的!

加藤老鵰 wrote:
不過我看不出”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和行為惡劣有甚麼必然衝突?...(恕刪)
fireleg wrote:
至於權利與義務相對,國家可沒賦與人民犯罪的權利。還是說,你覺得這個案子是合理的?因為未成年不用負任何責任?


其實老生常談了,司法正義≠社會正義,就這麼簡單。

fireleg wrote:
我記得國小學校教育就會教到兩性尊重。舉例時也請不要把這種事視為理所當然。


很理所當然吧,學校有教是一回事,但男生們還是照樣喜歡亂抓同學的鳥、阿魯吧。

小孩都以為是好玩,實際上他們也不知道這是犯罪喔。


你知道問題點在哪嗎?

男生亂掀女生裙子的確會被老師罵,但是亂抓同學GG或大玩阿魯巴遊戲,老師很有可能只會在旁邊呵呵笑,實際上在老師的認知中,也都不認為同學間因為好玩抓GG有甚麼大問題。

inaharriet1 wrote:
花蓮一所國中發生性侵...(恕刪)



應該公佈父母姓名!
inaharriet1 wrote:
花蓮一所國中發生性侵...(恕刪)


刑法是用來 "保護" 壞人的!

尤其是未成年人....

刑法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只能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處罰真的很輕...

所以幫派很喜歡 少年人就是這樣...
用來殺人或頂罪很好用....

之前有個 9 歲殺人的,好像是無罪可罰....


早該修法了~~ 小時候就這麼狠,長大就會變聖人?? 被殺的人最衰...
為誰辛苦,為誰忙~~

加藤老鵰 wrote:
1.判決書我沒看到,假設你說的為真,”判決書上寫他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這是調查的結果,你可以質疑其真實性,不過我看不出”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和行為惡劣有甚麼必然衝突?

2.你當然可以教你女兒”14歲以前犯法都可以輕判,打死他不用怕”,不過最好先考慮清楚你身為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不會沒事滴~

1."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就是和加害人的惡劣行為沒有衝突, 也無關事情真象, 那寫在判決書上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愚昧無知, 與有榮焉"嗎? 想讓人同情加害人甚至是放他一馬? 都兩三次了, 既不是一時衝動, 也不是臨時起意, 法官寫的是判決書, 不是寫給加害人的爸爸媽媽看的成績單上的偽"行為表現", 到底誰才是受害者? 法官有沒有弄清楚? 就算"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是調查的結果, 你相信嗎? "天資聰穎"有可能是有很多"出頭", "很受歡迎"有可能是很會"搞笑"或者"同學敢怒不敢言", 對於現在的教育政策下, 只能報佳音不能有壞評論, 就跟"我的兒子很乖"這句話一樣不值得信.

2.我懷疑你根本沒看完我的文, 我會教我女兒無緣無故去打死人嗎? 又不是吃飽太閒, 如果連自衛也有罪的話, 我也很願意代替她受罰.

JammyHsu wrote:
1."天資聰穎, 很受歡迎"就是和加害人的惡劣行為沒有衝突, 也無關事情真象, 那寫在判決書上是什麼意思?



1.天資聰穎是指加害人懂得法律之漏洞 , 知法意法 , 大有可為


2.很受歡迎是指其他男同學願意不以回報幫助犯案


法律系的朋友告訴我的
很糟

那種事有爽到就很容易上癮

這少年恐成為女性的隱憂
請問各位,如果未來台灣修法,慣性性侵犯可以採取化學去勢的方法來制裁,各位會贊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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