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疏學淺,自刪文章,慚愧慚愧


neomanstein wrote:
........我是在談婚姻的性質, 不是在談幸福婚姻的性質,
這完全是兩回事, 婚姻的性質要從法律, 要從制度, 要從利害分配下去看,
怎麼會有人整天在混淆這兩者, 婚姻本身是一種社會契約.
至於要有一個社會價值所公認的幸福婚姻, 那是另一個議題.
為什麼會有婚前契約, 這是雙方認識到婚姻是一種利益交換的結果.
所以針對違約的可能性先進行談判議價, 是一種風險控管.
你要不要愛是一回事, 沒有人說婚姻之中不能有愛.
但那是附加的, 不是能夠被規約的, 沒有人能夠用法律強迫一個人愛自己的.
這點實在是簡單到極點的邏輯了, 再不懂我也沒辦法.



沒錯沒錯~彷彿上了一課啊!
neomanstein wrote:
你們的答案剛好正中我的下懷, 因為我討論的始終是實際存在的婚姻,
有愛的婚姻和沒有愛的婚姻在現實中同樣都成立,
從這裡剛好反證, 愛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我在這裡強調的是婚姻的性質, 不是婚姻的道德面,
婚姻的性質就是, 一次性的買斷交配權,
其他的愛, 責任, 你可以加上去, 沒有人管你.
但是一次性的買斷交配權, 然後還有國家站在你背後,
不履行交配義務, 則可認定此婚姻無效. 國家機器和法律賦予懲罰違約者的權利.
凡此種種, 都強烈的散發出一種訊息, 交配權在婚姻中的核心地位.
理性的答案本來就很殘酷, 所以人才會在婚姻中想辦法賦予其他的要素,
愛, 責任, 互相扶持, 養育小孩等, 但不代表這些是婚姻中的必要條件.
別搞錯了.


法律並不是唯一的論述或邏輯,也未必凌駕於其他邏輯或論述之上
並不是法律所沒有定義的論述就沒有顯著性、實際效用或規範意義

但即使從法律層面看的論點,也是有幾個問題:
一、交配權不是「一次性」買斷
二、交配的缺乏未必足以成為離婚的必然且充分條件
三、是離婚,不是婚姻無效
四、法律?修改就好了。

skuldy wrote:
如果樓主的婚姻只有上床...
那還真的不要結婚比較好...
不要害人啊...
想打炮就到酒店去啊...
賓主盡歡...

"你永遠都知道這世上有個人在支持你"
這是我結婚這麼多年小孩都三歲了後...
覺得婚姻帶給我最大的體悟...
永遠有個家在等我...

(恕刪)


最後面那幾句話真是太棒了
婚姻就是一起扶持一起成長一起看小朋友長大
那一種感動是未婚無法體會的,當然婚姻不幸福的除外...

STAR=YGG wrote:
我完全同意你的話只是...(恕刪)

領養能完全取代自身的生育嗎?
同居就能完全取代婚姻嗎?

能取代的話
醫院的不孕症門診早就空了
也不會有那麼多人渴望結婚了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PSIR wrote:
大部分的人是否就不想結婚


of course..

OCEAN1975 wrote:
領養能完全取代自身的...(恕刪)


不好意思

請問同居就不能生小孩嗎
白冰冰或是其他女藝人也說過根本不想結婚只想透過試管生小孩

同居除了性交買斷跟財產繼承之外
你可以說說哪些不能取代婚姻?

你可以不只是丟問題給我
你可以說說較為有力的論述


OCEAN1975 wrote:
能取代的話

醫院的不孕症門診早就空了

也不會有那麼多人渴望結婚了


醫院的不孕門診?這哪有關係?
有規定結婚才能生小孩嗎?

如果規定結婚才能生小孩
那婚姻頂多變成買斷交配權、財產繼承(或是扶養義務 雖然一堆人是婚生子女 還不是照樣棄養老一輩 唉 我在醫院看過太多乾兒子比親生的更為孝順 可笑的是法律根本沒預備好他的那一份)、再加上一個生小孩的權利
STAR=YGG wrote:
不好意思

請問同居就不能生小孩嗎
白冰冰或是其他女藝人也說過根本不想結婚只想透過試管生小孩

同居除了性交買斷跟財產繼承之外
你可以說說哪些不能取代婚姻?

你可以不只是丟問題給我
你可以說說較為有力的論述


婚姻並不是性交買斷跟財產繼承好嗎﹐只因為台灣法律有通姦罪定不代表婚姻的本質就是性交買斷﹐那是針對台灣人而立並非針對婚姻。

用所謂的實質角度去看﹐婚姻跟同居只差在法律的福利....

不過那也看你對婚姻的看法是什麼?一種從中獲利的行為或是一種心靈上的奉獻行為。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The Wingman wrote:
用所謂的實質角度去看﹐婚姻跟同居只差在法律的福利....


這就是我想要表達的囉
很高興我們有共識
至於從心靈的角度去看....那全世界可能有六十億種答案

至於性交買斷由於在下居住於台灣 自然是用台灣的法規去看
否則歐美流行的通姦除罪化 我想在這版上更是不為大家所接受
而阿拉伯國家或其於少數民族的斷手斷腳斷雞雞 我想接受的人就更少了(其實也就更強調性交買斷權的實質意義)

STAR=YGG wrote:
這就是我想要表達的囉...(恕刪)


換言之﹐你就是以實質利益的角度去看婚姻。

不過光這點就說婚姻是性交買斷權也太差強人意。台灣法律有通姦罪不代表台灣婚姻的本質是性交買斷權﹐這邏輯何在...?我看之前那個說稍微有點邏輯就可看出這點就覺得他很蠢。

其實我以為是在討論婚姻而不是「在中華民國公證」的婚姻。對多數結婚的人來說﹐結婚有沒有那個保障根本不是重點﹐只不過剛好是住在台灣的台灣人﹐自然在台灣結婚﹐至於法律怎麼規定是另一回事﹐不過我真想知道有誰會把台灣有通姦罪作為決定在台灣結婚的原因之一?前提當然是要有那個選擇可以在國外結婚公證。

如果有那個條件在國外謀生常駐﹐很多人走到結婚那地步也多半在當地辦理﹐不會特地跑會台灣﹐就為了那所謂的買斷權。我可從沒碰過﹐或許你是那個例外...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以性交買斷權來說 似乎以前古代人的思維就是這樣...

所以結婚的時候 男方要給女方家屬聘金

感覺上就像是 人家女方家屬把小孩養這麼大 然後交給男的睡 所以要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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