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JME wrote:
婚姻就是犧牲呀! 樓主選擇不想犧牲自己,所以犧牲孩子,選擇離婚就是選擇拋棄妳行使母親的親權了。不好意思我必須要這樣說。...(恕刪)
如果婚姻是犧牲
那些面對家暴的男女,該做甚麼樣的犧牲才能得到他們想要的婚姻與家庭?
如果離婚就是拋棄行使親權
那麼扶養小孩的那一方為什麼仍舊擁有?
這裡要鄭重說明一點
法律無法拋棄親權
親權是依靠血緣關係建立的
非法律能制約的部分
法律能規範的
都是一些扶養,監護,繼承等的
親權部分是無法剝奪的
共同監護下的孩子屬於共同的責任
沒有一方有權利限制
上面有人提到教養的問題
那是法律無法規範的部分
姑且不論對錯
孩子的母親確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力
可進行探視而不受前夫家約束
惟進行探視時間地點可協議進行
不可擅入前夫家
至於前因後果,我沒看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樓主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最後再提到
婚姻關係並非以犧牲作為基礎條件
若是存在著這樣的觀念與想法
那就真的太可悲了
人不是為了犧牲而走入婚姻的
)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