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iot0928 wrote:
我知道我跟我老婆再這(恕刪)
要是我我就這樣拖著
1. 反正小孩不在我這,我可以過自己單身的生活
2. 每月要給的錢用匯的保留證據,但只給少少氣死女方
3. 分居住的事實證據先準備好,以後打離婚好用
4. 拖到對手先犯錯,搞不好對方先交到男友想離或是偷吃有證據跑出來給你抓
5. 不用跟女方家有互動,管她們去死

補充一些法律觀念給樓主
1. 台灣離婚要判給妻子贍養費,非常難的,除非你妻子是一個法院認證無工作能力的人,你要負擔的費用就只會是小孩到成年的基本生活費跟教育費,並且這費用還是一人一半。
2. 離婚分財產是婚後財產的大家各50%,簡單就是你們結婚後才賺的錢,負債也要計算,妻子婚後算沒財產好了,假設你有在工作有在投資賺很大那你就虧了,所以你要做好財產規劃,先慢慢脫產或是多利用扶養你母親大大的名義把財產灌過去
,這樣以後離婚你就不會失血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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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0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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