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t3000 wrote:
又沒說他外遇也沒說她是第三者
請把樓主原文從頭看一變!!如果不是,為何樓主會想公佈?
姓名當然也算是隱私一部分!!您所說得收尋引擎收尋到的字
屬於KEYWORD!!不在此設限!!不然新聞上為何每次報導有關別人姓示時
怎都用 黃姓女子、劉姓男子..諸如此類的方法報導?
公開他人資訊主要是 借由他人私自將對方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資訊
散布在網路上!諸如 部落格、論壇!! 都算是侵犯他人隱私!
而基本上姓名上的權利是屬人格權的一部分,這部分在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明文規定,個人姓名、真實電話是隱私權的一部分,基於資訊自我決定權的法律理論,別人不得擅自公布他人的真實姓名及其相關個人資料,如有此種情形,可以要求對方不要做這種事,這叫做結果除去請求權。另外,如要提起賠償請求,得先視有無遭受具體損害,若有,才能檢具所受損害證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看您回文口氣好像蠻衝的!!不必這麼衝啦
去看一下法規就好!!
不是要鞭還是怎樣!!只是真的不鼓勵樓主用這樣的方式
討回公道!!
懶得去爬法規的話 也沒關係!!
你慢慢看這篇論文就知道了
請點我
以上連結之所有權屬 該作者所有!!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