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有的網友建議樓主放下不要追究自有大家的道理畢竟台灣人就是這麼鄉愿的民族情理法 情字擺前面 法律擺在最後面為了那一點點情面 道理跟法律都不重要了只是很感嘆為什麼女人會有"因為付出了我的青春 那些錢也該算給我的補償吧"這樣的想法都說青春珍貴無價了卻為自己標上了價格那當初她是為了什麼來跟男人交往的呢那些錢就買到了她的青春 不但貶低自己 也貶低了樓主對她九年的感情如果沒有背叛 沒有出賣她可以得到的豈是那一點點錢一個男人的一輩子真心相待 是多少財富也換不到的都把積蓄交給她處理 這種信任 居然是一文不值嗎
林姓房仲業者看上楊姓酒店小姐,為娶楊女,代楊清償三百多萬債務,買鑽戒當信物、拍婚照,以為楊女嫁定了,不料楊卻閃婚嫁別人,他氣壞要求還錢,法官認為送鑽戒、拍婚照不代表婚約成立,判楊女免還。Yahoo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