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1321 wrote:他希望我簽署放棄繼承財產同意書, 我是無所謂.爸爸想把財產全過戶給生2孫子的小弟 , 不想分給只生4孫女的大弟.因他希望祖產要代代相傳, 若傳給只生4孫女的大弟, 隨著孫女嫁人,祖產便會落入他姓者手中.但他又怕大弟全家不高興, 兄弟之間手足會失和, 無法跟大弟開口.大家有好方法可規勸他嗎(祖產位在外島 且都是不值錢的農地) 小弟最近在讀民法,就以民法繼承篇來回答你心中的問題吧,從繼承的角度來看,有上對下及下對上,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以你和你大弟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假設你有兩個兄弟.也就是你父親過世後,你和弟各分得 50%的遺產權,由下對上的部份,你簽署放棄繼承財產同意書是你個人的問題,還是要辨理抛棄繼承,這時,你和弟的遺產權是 0% 100%,當然你父親可以立遺囑,直接後兩個孫子繼承.這是在法律最可行,而且有效的.但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你的弟弟可以至法院要求該遺囑的特留分,也就是50%*50%,他還是可以應得1/4,當然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這部份是可以扣除了,例如你弟開公司或是要投資,你父親先給50萬,那1/4-50萬,就是你弟所得到的繼承權。-------------以上是依民法------------------------但個人真心覺得,你父親執念太深了,為了不讓你弟的四個孫女繼承,確用這種方式,說真的,跟本沒考慮過你弟弟的想法,就依民法來說,現在女兒的繼承權與兒子等同,今天假是他不是弟弟,是妹妹,他的繼承權也沒有比較少.說真的,你父親如此一般,你如讓他那個四個孫女尊重,小弟我外婆過世時,就全收財產分給我兩個舊舊,而我媽的姐妹都沒有分到,但,外婆住院,養老等等,大大小小的費用,全是女兒出的,最後連存款都沒想留給女兒,你覺得我是怎麼看我外婆的.勸勸你的老父親吧,人都走到這步了,執念還如此的深,讓晚輩去怨懟,這樣好嗎?何況也不是很多財產,何必要如此呢?豪門爭產就算了,不是豪門還搞爭產,這不是笑話嗎?
sunny1321 wrote:爸爸想把財產全過戶給生2孫子的小弟 , 不想分給只生4孫女的大弟.因他希望祖產要代代相傳, 若傳給只生4孫女的大弟, 隨著孫女嫁人,祖產便會落入他姓者手中. 那就大小兒子都不分直接分給2個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