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些人會覺得小題大作
換一個年輕同事的場景
男女在一起4,5年吧
女方在"常藉故吵鬧"的最後倒數期間
向男方借了20萬 然後嗆名不借就是不信任或不愛他
大不了分手也會還他....
理由就是投資之類的
我是建議不要借或借那麼多 (因為他要向我借一些才夠,而且我也有不是很愉快的借錢經驗)
但男方為了感情還是借了...
不過沒多久女方還是藉故一直吵鬧
直到男方受不了而提分手
(這點我很佩服女方)
最後當然是如樓主
拖拖拉拉只還了1萬
(而且理由和樓主的朋友蠻像的....就是擺爛)
男方最後是算了
但在外人的我眼中
我覺得是要"要回來"
(因為裡頭有一些是我借他的,結果是他每個月領錢後分期還我....)
這種金額稍微多了點
我不認為是願打願挨
樓上批評樓主的
也還是這麼認為嗎???
我很好奇...
個人積分:53分
文章編號:3913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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