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提離婚,通常判決會怎麼判?

為何會給她? 房子從頭期款到房貸都是你的,你站的註腳.
你也該去跟律師談談,然後開始去跟她說離婚條件.

基本上就是她離婚就是一個人離開,你有兩個孩子監護權也是你的.
不需要給她生活費了.我朋友就是這樣談的.

01給的意見在多都沒有法律效應,你多去了解你的權利是什麼才是

基本上我老婆要離婚不管我有多喜歡她我就立刻開始下一步了
我很討厭免強別人,不想跟我維持婚姻很簡單,講清楚,離完婚後我會立刻去找女朋友.


JUJU on that BEAT wrote:
若房子判給她她就不...(恕刪)
xoxoking wrote:
為何會給她? 房子從...(恕刪)


他們有三個孩子…耶…
三個幼兒…
孩子需要快樂和愛的成長環境

樓主的妻子還是不願意談?
我以為你們已經冷靜下來了
因為你一直說如果有下一次…

她的毛點到底是什麼啊
只看到你的毛點…

沒理由一個女人生了三個孩子硬要離婚的,她想什麼你完全不知道?
Elizabeth chloe wrote:


他們有三個孩子…...(恕刪)



目前是冷靜下來了
但我不能確保會不會有下次
所以才開這個話題的來請教各位的


我不懂毛的意思....?
她就認為我什麼都做不好 我什麼都做不對
笨手笨腳 猜不到她在想什麼可以先做

我也認了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就是「法定財產制」,賺得多的那一方要分一半給對方...


三種基本款夫妻財產制報你知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3821685


(文:康鈺靈律師/整理:陳奐宇)
夫妻如果婚後相處一直不愉快,最後決定離婚的話,除了搶小孩監護權外,財產要怎麼分配也是一大難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簡單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通常就以「法定財產制」為準。但這三種財產制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夫妻法定財產制】

婚姻中,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之負債後,如有剩餘,就該差額應平均分配。特別說明,若婚後財產是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慰問金,是不會列入計算。

夫妻財產制的優點就是於離婚或是一方死亡時,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的一半。缺點是賺的比較少的一方,縱然有外遇之情事,也不表示有未盡心在家庭上,所以可能也是可以受到分配。

以小明跟小花舉例說明:
假設小明跟小花離婚時,小明有200萬元,小花有100萬元(小花100萬元中,有50萬元是小花媽媽過世後小花繼承到的遺產),那麼小花的100萬元就要先扣除50萬元,才算是小花婚後財產。

二人的剩餘財產計算:
小明婚後財產200萬元減去小花婚後財產50萬元,等於150萬元,該150萬元平均分配所有要除以2,因為小明財產比較多所以他要給小花75萬元。
「200-50=150,150÷2=75」
我來說個長輩的故事

有對長輩,他們很會吵
生了一對兒女,女的脾氣大,生起氣了就是母老虎
不管三七二十一,有長長輩在場也可以拿刀起來砍人的
生氣時,也沒顧到孩子,發生了小小意外,小小的身體上的遺憾

男生在心灰意冷之下有了小三,女方知道之後更是大吵大打出手
最後在孩子還小時,離婚收場了

男生和小三結了婚,又生了一個小孩
然後前妻這二個小孩,就很討懨後面這個小孩,常欺侮他
三個孩子都有不快樂的童年,後面那個更是常被修理
其中一個孩子還有身體上永久損傷。

家不美滿,倒霉都是小孩。

現在三個人都老了
那個脾氣不好的前妻,孤老一人,未再嫁

這個故事不能套用在你們的故事上
這個故事男方也不是沒有錯

離了婚,你的三個孩子要面對怎樣的成長?
你再婚?再婚的家會是怎樣?

能讓你很愛的女人,就真的無法溝通?
還是你想把她退回去給他爸媽重新教好再嫁人?

沒有人是把女兒教好才嫁人的
也沒有人把兒子教好才成家

男人也是成了家才知家是有責任的
女人也是嫁人才開始學會怎麼當妻子和母親
女人磨脾氣,男人磨耐心

你說你不想離婚

她若真的如你所言的青番?不肯溝通?
請長輩們幫忙吧,問問她到底那裡這麼不爽了???
都說想生老四,看來她也沒真想離婚,就是在發脾氣。

有些女人脾氣真的很大,很女王,怎樣都要人哄要人跪
這種女人最後都會讓人忍無可忍

她也許該知道我說的這個故事的結果?想想未來????

雖然古有三從,女人從父從夫從子
若這樣算,你娶了她,得負責把她的脾氣教好...
已經不關她老爸的事了(這只是揶揄)

重點在,她得知道她這樣下去會有問題...
你也不能總是當包容的一方

長輩常說,女人,脾氣好,命才好
其實我在很多長輩的故事,覺得這是有道理的

婚姻中,總要有個人,是比較包容理性會引導溝通的角色
家才會比較圓滿

樓主不知有沒有女兒,你也不可能把你的女兒教的溫柔婉約
她未來,會不會因為被寵壞了,脾氣很大然後跌跌撞撞呢?
你也會希望,有個包容疼她的人?讓她成熟一點?

我不知她是怎樣的人,可都三個孩子的母親了
動不動把離婚放嘴上,不成熟

引導溝通的這個角色很辛苦
可這個角色,就是保護家最大的力量。

家,不能爭個理字,要爭個協調

冷靜完,我覺得你們真的需要好好說開
誰該改改脾氣,誰該改改行為

立軍令,立家規,白紙黑字,誰也不要去踩誰的底線。

再拿離婚二字出來,這個婚,就直接離,沒有退路。
沒有任性的空間。



念念不忘,必有回響,有燈就有人
Elizabeth chloe wrote:
我來說個長輩的故事
...(恕刪)



您說的最後一段話....
我覺得若她又提
我還是會懇求她
我真的捨不得她
也不想孩子們在另一個家庭長大(像您說的故事)
但我又不想再這樣下去
a8877661 wrote:
可以把『女權自助餐』用的如此精闢,應該無人比得過這兩位,大概二位的生活圈不存在這樣的人,才能把話說的如此之大聲
說說我家吧,要不是原PO的小孩年紀還小,我還以為是我爸PO的
我媽媽和原PO老婆的相似度很高
一點小事就能觸動她的神經
好的時候,洗手做羹湯、帶全家去吃大餐、去泡溫泉
不好的時候,她巴不得每個人都滾出家門,全家人都被她至少說過一次『滾出去』
怎麼會不好,投資失利、小孩(都18以上了)太晚回家、想跟她討論的新聞是她不支持的、弄破餐具、各式各樣的原因都有
對,我連想跟她說說同婚新聞,就因為她不支持,她連聽都不聽,直接罵我一頓
我爸呢,沒原PO的好脾氣,乾脆不回家了,一個禮拜在家看到我爸3天就算多了
後來,他們居然向外發展感情……我能說什麼呢…
我希望自己的家不是這樣的,但是,現實就是如此,他們不離婚,也沒有比較好,大概就是,互相折騰吧
希望原PO能好好處理,至少,不要讓小孩和我一樣悲傷吧

身邊幾個案例,我懷疑她們有些是罹患了躁鬱症,看她們以前的照片,是多麼的慈眉善目,為何婚後會轉變成咄咄逼人?凡事都看不順眼?

今天看到的新聞...結婚率創近7年最低點!可是政府說「低結婚率」牽動「低生育率」,為了要解決「低生育率」的問題,政府不斷鼓吹結婚,有些不適合結婚的人被設定成結婚才是人生勝利組,剩男剩女是負面的...結果不適合結婚的人被半推半就地結了婚,婚後不睦造成的家庭問題,還有對孩子身心造成的傷害誰又理會了?
JUJU on that BEAT wrote:
您說的最後一段話.....(恕刪)


哈哈
疼某大丈夫啦

看來三個孩子有個好爸爸
吵吵合合
日子不就這樣過了…

長者如是說
xoxoking wrote:
為何會給她? 房子從...(恕刪)

你就懂法律?
看你這樣說.你肯定就不懂...
這樣的案子何必請律師?
多花錢的...

vu84vu wrote: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恕刪)

法定財產制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分一半是沒有錯.
但前提是要請求才有用.
沒提並不需要主動分.

但是並不是沒有例外的.
我之前就有說過了.
假如有一方沒有承擔義務.
那麼.
可以告知法官.提出證據.
法官可以斟酌.減少或是免除.
按照樓主述說的狀況.他老婆可能真的要不到半毛錢...
這是民法1030-1的規定.以下引用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再則.離婚通常是用破綻主義.
所謂的破綻主義就是誰有過錯.又或是誰的過錯比較大.
有過錯的人.或是過錯比較大的人.是不能訴請離婚的.是另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
比方夫犯殺人罪.妻犯竊盜罪.
則妻可以訴請離婚.夫則沒有權利提出.
若是兩人犯的罪一樣重.兩人皆有訴請離婚的權力.

所以...
樓主的老婆.根本就沒有判決離婚成功的機會.

民法第1052條規定: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i.重婚。
ii.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iii.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iv.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v.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vi.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vii.有不治之惡疾。
viii.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ix.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x.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裡面.前六條跟第十條.都是破綻主義.
只有當你有這些情況她才有可能訴請離婚成功.
所以你要擔心的就只有失蹤.不治惡疾.跟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所以你要好好保重.千萬不能被他搞得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不然她仍然可以訴請離婚...
這三條並不是採有責主義的...
要是她把你搞瘋了...
照樣可以訴請離婚的...

另外.就以贍養費來說.必須要法院判決才有.
而且有兩個先決條件.
必須要是樓主的過錯.導致離婚.
並且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要符合這兩個要件.才可以請求贍養費...

JUJU on that BEAT wrote:
您說的最後一段話....
我覺得若她又提
我還是會懇求她
我真的捨不得她
也不想孩子們在另一個家庭長大(像您說的故事)
但我又不想再這樣下去

你的小孩幾歲?
若是小孩太小.根本就沒有這個問題.
都不懂事.又怎麼會?
所以要有那種狀況.是要有先決條件的.

而且.若是你在這篇說的話是全都是真的.
就算是你小孩大了.懂事了才離婚.
我猜可能性也並不大.
因為就你的老婆而言.性格不好.應該耐性也不好吧...
所以你的小孩會比較想跟你在一起還是你老婆?
所以那樣的事情.發生自身上的可能性很低.

若是要說小孩的監護權.
這個看民法的1055條.
1055條之1有說明監護權的事項.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基本上.要判決給你老婆的機率應該也是低到不行...

再補充一點.民法1030-1條的規定.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有個版友說脫產.
但是要是對方知道財產狀況.
會被這個法條追加計算.
除非...
是在離婚5年以前就脫產完畢.

不過.我想樓主應該只要按照1030-1的規定.證據呈報法官.應該並不需要玩脫產的把戲...
戆男 wrote:

你就懂法律?
看你...(恕刪)



謝謝您的豐富資訊~~
希望不會走到如此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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