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紫小草 wrote: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但也有分,
兒子,女兒為優先,
孫子及孫女才是次之,
此案例,兒子都在,除非兩個兒子都是放棄繼承權,
但說真的,如果真的這麼做,
大兒子有兩個兒子,
小兒子有四個女兒,
依均分來說是每個孫子輩為6/1,
小兒子實際是拿更多,
大兒子才取得1/3,
但若老父親立遺囑,將遺產全收給大兒子的兩個兒子,所以這兩個孫子各位1/2,
小兒子沒有放棄繼承,
若是由小兒子申訴特留份,所以小兒子是1/2*1/2=4/1
若是大小兩個兒子都放棄繼承,
小兒子的四個女兒需個自申訴特留份,所以每個孫女,1/6*1/2=1/12.
四個人=4/12 總共是1/3.
另外你說的1/3,我就不了解怎麼來的,
就民法1138的順序中,第一順序中的直系卑親屬,就是以後一輩兒子女兒,後二輩,孫子孫女,等,
當然,這是有分,
通常是發生在父,母不在時,
祖父的遺產在分時,因為下一輩的子女中,有人己過世,但還部份是需保留,給他的孫子孫女,
就算沒出生的在肚子裡的還有,
假設....先做假設,
小兒子,就是弟弟早就GG了,
這個父親過世時,弟弟的女兒還是可以個別分得 1/2*1/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