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zamisin wrote:而且這另一層意思是你跟強迫她發生關係,她也不會去告你?!...(恕刪) 嗯,這個問題我沒有想過耶我個人是認為,限制一個人的言行舉止並不是畏懼法律懲罰,而在於自己的良心讀聖賢書,所為何事?誠意、正心、修身,方能齊家故一言一行都必須合度,不悖禮,不逾矩,否則將有愧於心以這個例子而言,既然我愛重這位女孩子,當然不能也不該做出讓她不愉快的事這跟她會不會告我無關
calvin19750807 wrote:等到天荒地老阿泳池?實在有夠小之前還會去游 但是只要有三個以上就有點擠後來就放棄了迷之音:其實是懶惰...(恕刪) 沒辦法,我們社區也就這麼點大這麼點人難道你期望蓋個水立方讓我們進去游泳?
加藤老鵰 wrote:單就旁觀者立場評論,我覺得她是欺負善良百姓,遠超過合理尺度地招惹你又不讓你吃,這種個性就是我們心知肚明的一個字,玩火的小孩往往就是期待著被火燒,想看看燒疼了是怎麼個滋味...(恕刪) 並沒有像鵰兄想得這樣啦,其實她也知道我做的遠超過普遍朋友甚至她的歷任男友(大概心智正常的人都不會像我這樣想把好人等級練到頂吧)所以之前就隱約提過"感覺有點虧欠",昨晚她本來還想住我這兒,她媽媽不准,就要哭要哭滿腹委屈的回家去了(她家庭好像有點問題,聽她說她哥哥姐姐也是拼命往外跑),後來在MSN上不知怎的又聊到這話題,她怯生生的問"如果只維持目前的關係,你還願意讓我住你家嗎",我是回說當然可以啊,我猜她可能想完全搬離她那個聽說常常吵架又有很多奇奇怪怪事的家吧,如果她跟我說的家事都屬實,那的確是滿誇張的,不愛待家裏也合理,只是跑到"普通朋友"家同居這狀況是滿怪的
kazamisin wrote:不不,我只是想表達也許她並不是那麼排斥跟你發生關係...(恕刪) 我是覺得,她把"發生關係"與"成為男女朋友"就算沒有劃上等號,也是擺得非常非常近要跨越這最後的界線,恐怕不是那麼容易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