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大家的支持,你們的恩德我會記住的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恕刪)

哇!
這麼大條的事情都貼上來給大家知道
可能會有蘋果找上門了

不過我還是比較建議樓主去找法官吧!

而且這種老婆留在身邊對你自己也沒好處
心裡還會有疙瘩

阿 丹 wrote:
你性急了 通姦絕對不成立 你沒有積極證據 尤其對姦夫

律師的話不要信 他不說勝算高 這場官司還要打嗎 律師賺屁阿

你貼姦夫的店照片 他可以告你毀謗

看你貼照片的舉動 就知道你是沉不住氣的人

你沒耐心等候抓到致命的把柄 可以叫她拍拍屁股2手空空的離開

現在最多只能判離婚

養育費 撫養權 剩餘財產分配 都要再打 你太太可以可以要回他該有的權利 ...(恕刪)




我也認為樓主過於性急~手中無有力證據!
就算女方有寫懺悔自白書,
被告雙方出庭死不承認~還是沒折啊!
與其跑法院耗時,耗費,耗精神...倒不如趁早跟女方協調離婚事宜~
樓主看開點!
砍棒都出來了~精采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恕刪)
店家招牌都出來了,如果上新聞對方老婆會不知道才厲害了XD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恕刪)


老婆字很漂亮
相信是個美胚子!!
難怪會有小王追!!
我支持樓主,切了吧,這種女人,已經不適任當老婆和媽媽了

最重要的,步步為營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
不在此限。



可以理解樓主的憤怒...

但該提醒的還是要說
就算你講的是事實,你散布的行為恐涉及妨害名譽...請謹慎為之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恕刪)


恭喜你,你已經達成目的了!!!
瘋穿 wrote:
我也認為樓主過於性急~手中無有力證據!


太急了,小不忍則亂大謀,
你只有那一張紙,真的證據不夠,
你老婆不會反咬你拿著刀逼她寫的嗎?

看簡訊對話,感覺兩個人正在"熱戀期",這個時候是很容易取得通姦證據的,
如果我是樓主,趁現在找人跟蹤,
看有沒有機會得到更有力的證據。

要不然,就快點把這個版關掉,忍氣吞聲求老婆回來,假裝不計較,然後再偷偷蒐證,
要贏得該有的勝利,就得忍氣吞聲,而不是證據不夠就先打草驚蛇,
加油,祝你討回應有的公道 !!
樓主加油

想必已經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了

孩子是無辜的,是母親的錯,沒做好

要好好照顧孩子,支持你!!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