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樓主大大遭遇過的事~小弟我也遇過話說他們舅侄(我阿公跟女友)倆相認的煞那真令人感到動容感動到我連一碗軟軟的豆花都嚥不下去遭遇如下我南下去了中部讀書~~在學校認識了女友~~穩定後帶女友回中部爺爺家探親~~喜極而泣
請容許小弟這位宅男來為題外話這問題做解答:樓主的頭像不是這事件的女主角,所以請各位大大們不用看到那頭像就以為樓主的女友就是她而那頭像真實身分是誰呢?答案是:韓國人,也因為這張照片讓她有"咬筆妹"這稱呼名字是: 李尚雅至於她是男是女...有興趣了解的自行點下列網址前往瀏覽咬筆妹起碼小弟相信她是女的,一位看的到卻把不到的正妹...回題:我終於相信我媽看的連續劇...果然是依現實生活改編,而非編劇亂編
6等親沒關係,我跟我表妹才4等親,就算彼此喜歡也沒辦法在一起,因為是台灣...據說香港、日本四等親就可以在一起,台灣本來也可以,只是因為跟隨美國的方式,所以改成四等親不行結婚,美國在某些方面真是異常保守(四等親左右結婚生子,導致基因突變的機率比一般人高出約1~2%)
joe196901 wrote:第 983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恕刪) 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我一直搞不太懂...樓主那樣算來...應該是旁系姻親六親等才是...且輩份好像相同...= =" 民法真是有點混亂...
已經有熱心的鄉民代表們為樓主找出法條了第 983 條 第2項︰「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樓主和女友確為六親等的表兄妹,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不過你們好像算姻親?所以又符合第3項的姻親五親等內?這點不太瞭所以如果她的奶奶不是領養的.......那頂多就不要結啊?沒名分而已如果是領養的,那就符合這983條第2項啊,那就更沒有問題了啊順帶一提,是親等不是等親簡單算就是畫個表出來(把誰生誰畫出來)然後從自己開始往上推,推到兩人有關係的點再往下推回女友樓主到樓主媽 = 一親等再從樓主媽到樓主外公 = 二親等樓主外公到樓主曾外公 = 三親等樓主曾外公媽到樓主女友奶奶 = 四親等樓主女友奶奶到樓主女友爸 = 五親等樓主女友爸到樓主女友 = 六親等確為旁系六親等之表兄妹(或姊弟)
找個律師問問吧,現在有很多法律事務所可以問也有免費的詢問窗口,先問律師到底可不可以結婚律師也會給你們一些建議,然後心裡有個底在告訴雙方家長看他們覺得怎樣,之後再考慮後續的事,你們這樣算離很遠了只是法律上的規定就真的要去律師了,若是真心要在一起要結婚就不用怕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