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重新協定孩子的監護權,是否表示最先定的離婚協議已經自動無效?

小囧气 wrote:
對呀..所以我就是跟...(恕刪)



感謝...


看來跑法院是一定要的了..
hk127413 wrote: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之前...(恕刪)


去找律師搞定比較安全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去找律師搞定比較安全...(恕刪)



律師不是不好,今天搞到我乾脆要自己來,....就是律師跟我說..改定監護改好就好了..
如果巳經去簽字離婚 , 去戶政辦理登記

離婚就巳經生效了

>>>

監護權的部份 , 確實只要去戶政辦妥即可

>>>

3萬元的部份 , 如果寫明是給小孩的扶養費

既然小孩巳經歸你 , 就不用再支付

如果內含膽養費 , 就自個要清楚 , 親子扶養費多少? 膽養費多少 ?

該給前妻的 , 要給

>>>

探視權 , 是前妻的權利

建議就依協議 , 之前給你的子女探視權方式 , 改給前妻

要不要重新協議 , 都可以

但並非是必要 , 互惠公平合理即可

>>>

既然巳經離婚 , 就好聚好散

不要再無沾惹更多的是非

這樣對雙方 , 都不是好事



escudolin wrote:
如果巳經去簽字離婚 ...(恕刪)


好聚好散...是一句大家都懂的俗語..你說的這些,我都知道...我也想速戰速決..可不是我想要這樣就這樣...

像探視的協議,根本也都還沒談..我主動幾次想談..對方也是不怎麼理會..

錢,探視 等等問題..都需要時間協調..不是我說怎麼樣或是她說怎麼樣就都可以..

所以我就先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如果改定監護後,一些有關孩子的離婚協定的效力問題等等...

所以我現在唯一的方法,就是跑法院了...但是我起碼要先了解一點...不然能怎麼辦?

hk127413 wrote:
好聚好散...是一句...(恕刪)

是不是先走調解路線?
一下子就走法院對方也會煩吧?

先把你希望給的探視方法白紙黑字寫下來
然後看對方同不同意
同意簽名就可以了
我妹自己拿到監護權,對方的探視方法為
1.每月雙周六日到對方家過夜(對方來載)
2.寒假7天(還是10天忘了)在對方家過
3.暑假20天在對方家過
4.每隔一年過年在對方家過三天
5.16歲以後小孩自主決定
6.如果遇到探視日雙方有問題則協調
7.一切以小孩課業與生長為重

這樣有幾個缺點
1.小孩子很辛苦,星期六日無法排才藝(當然才藝不一定需要)
2.寒暑假可能會有一些冬夏令營或是安親班不好安排
3.小孩自主決定應提早到上國中後,因為國中課業較重,校內外活動也較多


至於監護費用的問題,一並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你能力許可的話,就不要她出了(當然也要用技巧讓她感覺她賺到了)
不然為了監護費還要上法院很累的

hk127413 wrote:
所以我就先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如果改定監護後,一些有關孩子的離婚協定的效力問題等等...
所以我現在唯一的方法,就是跑法院了...但是我起碼要先了解一點...不然能怎麼辦


更改監護權不需要跑法院,只要雙方都同意直接去戶政事務所更改就可以。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才需要去法院請求法官用判決來取得監護權。

至於關於贍養費等等其他問題
如果雙方同意,也是可以寫下白紙黑字去公證一下應該就可以了(省錢的話可以乾脆也用調解的方法)
如果大部分同意但是小部分不同意,可以去區公所請求調解,由調解委員幫你協調一下,也是個好方法(大概也只有錢的部分,至於一些親情部分牽扯更多,比較難調解)
如果夫妻雙方大部分的事情都沒共識,就只能請法官裁判了

回到主題
重新協定孩子的監護權,只對監護權的部份有變更,離婚協議並不全然失效。
當然贍養費也因為孩子現在改由你自己照顧,所以可以用調解方法,請求取消或降低方式

跑法院很累的,最後都沒辦法在用吧
協議的部份是一經合議就成立的,除非違反強行規定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才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可能,就您提供線索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的內容可能包括
1.剩餘財產的給付方式(分期)

2.子女親權行使,包含扶養費用分擔,探視權

3.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賠償的給付

4.贍養費就現行民法僅有裁判離婚有適用

就都有證據可證明的情況
1.要付

2.扶養請求權屬於小孩,父母僅為代為請求,您可依以子女名義主張民法1114條以下要求對方分擔扶養費用

3.要付

4.若合意離婚則對方雖無法條依據可請求,但已合意有效。
您可嘗試主張的法條建議類推適用民法1057條以下規定,
舉例:
民法1056:對方於離婚原因可歸責時(ex: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1057條1項:他方非限於生活困難,非無謀生能力

再次強調,以上都是以有證據為前提,
在契約成立的狀況下,才有那四種可能性,哪一種也要依您實際情形(證據)判斷

若您逕自不給付,敗訴可能有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原來的錢還是要給,若有損害並應賠償,再加給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自判決確定時之利息(周年5%)

會面交往權若無法協議,並沒有定明哪方得請求法院酌定
逕自不給看小孩或許他就會去告了吧 : )

以上供您參考,還是要看您有多少證據而定。







chesslue wrote:
更改監護權不需要跑法...(恕刪)


已經改定監護權了..

雙方要去談這個我懂...
但是問題卡在..雙方要談,先不管協議出來是怎麼樣...這一點到現在都搞不定..簡單的說,對方...到現在都不談.....昨天也是忽然跟我說要看小孩...我也不可能只要放假,全家人都在等對方的電話就好..我也有生活...,我主動打電話,對方也不要...

這個問題已經被對方無視....一個多月了..
所以我現在只能自己想辦法,....如果不跑法院的話..就請教各位高手的看法..
z18 wrote:
協議的部份是一經合議...(恕刪)


大概了解...

那當時的離婚協議的狀況跟現在已經不同.......(原本孩子在我前妻那,..現在改定監護在我這了,也跟我住了),...可以用除非違反強行規定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才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可能,這個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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