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wei wrote:
很不幸的,我朋友的媽媽是被要求搬出的那方!因為雙方已經簽字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配並沒有共識,所以已再簽字離婚同時申請剩餘財產分配!只是因為目前房子是登記在對方名下,所以好奇在財產分配結果出爐前,對方向警察備案說東西被侵占!這樣我朋友的媽媽會有刑事上的侵占罪產生嗎?無奈

另外,基本上是無法找長輩來處理這件事情了!因為對方的親人一致認為東西全部都是男方買的,舉凡買過的兩台新車子、機車、房子、所有生活用品、所有日常開銷都是靠男方那四萬塊的薪水,完全忽略女方也上班10幾年對家庭的付出 (p.s.在台北市生活,僅靠一個人四萬薪水,工作20年不到有可能嗎?還沒有任何理財經驗無言),連結婚的金子都要求女方歸還!無奈 所以基本上是毫無公平性可言!
...(恕刪)


請問何謂''備案'''..............????


可以請朋友媽媽先寄一份存證信函給對方:內容載明''取回'''哪些東西( 自己出錢買的)......................


kikiwei wrote: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其中一方在搬離家中時,帶走家中的日常生活用品!EX:床墊、電腦、電視.... 這樣會有侵占的問題產生嗎?...(恕刪)



不過 既然都離婚了..............何必在意那一點點溫存?

說錯了.....

何必在意那一點點家用品?


而且 連''床墊'''都要拿....................



那也未免太................................


床墊 是要拿來以後思念對方用的嗎?


kikiwei wrote: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恕刪)


原則上會紀錄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吧....


若沒記載
那就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不會有違法之嫌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對方打電話告知已報警備案,警察已到家中作過筆錄! 這都是對方自己講的!也不知真的假的,只是擔心要是真的,是否真的會吃上侵占罪的責任!

是家中其他的床墊並非與那個人共睡的那個!畢竟他們現在必須要去租房子暫時居住,所以他們想說能省則省,且再離婚協議書上也並沒有註名啥可拿啥不可拿?對方在家也看著他們打包行李一句話也沒說,現在搬出來了卻報警處理,感覺很像挖洞給人跳一樣!

另外就是因為對財產沒有共識(基本上我朋友的媽媽要求分一半的財產,對方表明就是一毛不給),所以請求法院來處理,因此離婚協議書上似乎沒有其他對於財產分配上的要求,他的資產也處於假扣押階段包括房子!這樣子搬房子內的東西也會有違法之嫌??

要是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要"取回"某些自行花錢購買的物品,對方能要求提出購買證明嗎?抱歉問題多了些,只是這個男人的行為,真的有點讓人摸不清楚頭緒,態度上也滿可惡的!
法律上算不算侵佔我是不知道啦, 但是如果2人共同持有的東西(除非拿出證據是用誰的信用卡去刷的)
兩人都應該有使用權, 所以不論留下來或是帶走, 都不能算錯吧?
所以最公平的做法, 就是你用一個月, 我用一個月, 超公平的吧~
(怎麼聽起來像是不孝兒子們把父母踢皮球, 住我家一個月, 下個月再去住你家)
不然就是一人一半猜拳分一分, 除非誰拿的出發票或是刷卡證據...

我是認為侵占告不成, 因為女方拿走東西, 並不代表她侵占不還. 她也該有合理的使用權.
好比兩個人買車, A沒有告知 B就把車開走, (車子本來就要開走的東西, 不然買車幹嘛?)
除非A有霸佔不拿出來的意圖, 不然B不能告他侵占吧?
甚至如果女方搬走的時候男方不在, 而兒子(兒童)在家, 她也把兒子暫時帶走, 這怎麼能算是違法?
這別說是合理使用範圍了, 而是她必須把兒子帶走, 不然就是違法兒童福利法....
帶走東西不等於侵占, 只要女方清楚表態這點應該就告不成了.
但如果女方拿走就不打算再拿出來的話, 那就等著被告吧....誰叫她不猜拳就想獨吞....
她以為他在上10幾年前的節目"好彩頭"嗎? (30秒內帶走的都算你的~)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這種事可以雙方先協議啊
比較有價值的動產用列舉的看歸誰所有
價質低的部分約定怎麼處理分配
雙方先作成協議內容
這樣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

侵占是刑事罪...外行人在用的
民事部分、如果拿到對方的東西、原物歸還就好~ ~"
不能舉證的物品的確不能說誰誰有所有權

你們還是從比較有爭議、高價的動產先解決
小東西應該也不構成甚麼刑事罪0.0
對方覺得全部的東西都是他的,根本無法溝通起!在調解庭對方的態度連調解委員都看不下去要他做人不要太過分!

我朋友有接到對方的電話!有叫他們把東西全部搬回去,說那是他的!所以如果不理他,真的會觸法阿? 第一次看過這種人,一個五十幾快六十的男人斤斤計較這些東西, 車子在女方的名下,他一樣開的很爽也覺得是他的! 那這樣是否我朋友的媽媽也可以報警告他侵占,如果搞到這個地步真的很像兩個小孩在爭東西,很沒格調...
kikiwei wrote:
對方覺得全部的東西都...(恕刪)


對方如果要提告
他要有舉證責任
這個是不利的地方
所以我的話會隨便他要不要告

如果物品沒辦法分清楚
就考慮用金錢替代
看誰拿東西、那就支付對價給不拿物品的人

協調一定是兩人要有共識才能
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
最後一定還是要走法院

這種事不是誰先提告誰先贏0.0
殺人熊 wrote:
法律上算不算侵佔我是...(恕刪)


如果以個人持有的意思去佔有共有之物,的確可以算侵占

但樓主的情況超難舉證就是了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因為開離婚調解庭是女方這邊要求的,因此對方對這件事情非常不爽!已經嗆明不會給我朋友她媽好過,所以我們都猜想對方是一定會想盡辦法亂告一通的吧!

因此各位大大的意思是,放給他告,反正是對方自己要舉證,證明東西都他買的,這種事情有必要找律師嗎?之前有去問過免費諮詢的律師,他是說反正離婚協議書上又沒說啥不能動,所以不用理他,就算有事,我朋友她媽一人擔起來...事情是這樣解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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