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挖丟系神鬼戰士 wrote:要是強行推倒,到時學妹不認帳,那就有得糾纏了 後來的確糾纏 滿久聽說最近 那個學妹還有再找他好像是 學妹要搭他便車去學校他們倆是租同一棟宿舍 宿舍距離學校步行不用2分鐘 這該說 妹有情?郎有意?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