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印 wrote:A跟B有感情上的糾紛...(恕刪) 信件屬於私文書況且是自己的信件,如果我沒搞錯開版大說的這封信,是屬於你主動寄給對方?!(有錯請指正)對方公布自己的信件,基本上問題不大我看開版大要告的機會渺茫,不過還是建議,可以從民事方面出發考量,可以試著舉證自己有什麼實際方面的傷害,以利求償..
我認為散佈自己與他人間之秘密訊息可能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第28章各罪主要也是保護秘密通訊自由也就是隱私權被害人身心傷害只是屬個人感覺所以有沒有刑責主要還是看洩漏之內容是否為私人間之秘密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新月印 wrote:A跟B有感情上的糾紛...(恕刪) 見解不同判決也不同,是毀謗還是事實,比方B對A坦言他是同性戀但A卻公佈B的事情讓大家遠離B,A就是有罪。比方B吃了A就跑A上網公佈B是負心漢讓大家厭惡B,A理當是沒罪,真要告還是去問專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