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bear97 wrote:都35歲了,還沒錢結婚,失敗中出了好幾次,這種公證問題還搞不定,失敗孩子都有了,還只會上01來問網友,失敗中的失敗你注定是個廢渣抱歉,說話直了點 幫開版的版主護貝一份 , 穩贏的 , 就看版主要不要去討來當作開箱文
加藤老鵰 wrote:如果缺錢辦婚禮,靠上...(恕刪) 離題一下假設樓主的帳號是新註冊的話該帳號不能突顯特定人身分,也非在本站廣為人知,更不能直接連結到本人或其部落格這樣樓中有人對罵.......有任何法律效果嗎?純好奇沒惡意補充一下.道德上..罵人就是不對的sorry 剛剛看了一下樓主2009年註冊應該也不算是新會員了
chucky6588 wrote:請教各位已婚的大大~...(恕刪) 民國97年5月23日民法982條修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登記生效)。證人可以是雙方親友或路人甲乙丙丁關於夫妻財產問題如未有特別約定者屬法定財產制如需於婚前或婚後約定為共同制或分別制應以書面約定(生效),並向法院(非訟事件中心)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moacetyl wrote:離題一下假設樓主的帳...(恕刪)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板橋地院96年訴字第723號判決亦已明確指出網路暱稱應受名譽權保護之主要理由如下:「雖被告辯稱該交友網站無人知悉原告之真實身份與姓名,原告真實世界之個人評價即無可能受到貶損云云,然每個人於此社會上之身分本具多樣性,不論係以真實姓名或其他別名、綽號、暱稱、藝名、筆名等名稱與人往來或從事社會活動,均可認為該個人身分之表徵,而有受侵害之可能,例如演藝人員使用藝名、作家使用筆名等等。是與該「名稱」是否僅有該一人使用無關,否則個人真實姓名亦常有與他人真實姓名相同之情形,是否因此即可認個人真實姓名如與他人姓名有重複之情形,其名譽即無受侵害之可能?是本件原告於網路使用之暱稱,縱非僅原告一人專用,或由該暱稱無法查悉原告之真實姓名,然被告丙○○、丁○○上開貶損之言論所指之人確為於網路使用『另外一個alex』及『鼓起勇氣事務所』為暱稱而與網友互動之原告。因此丙○○、丁○○於該交友網站所為上開不特定之網友均可得閱覽之言論,自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頭紗不要蓋頭就好~可以重複穿~也可以選米白色系(非純白色即可)宴客入場不用蓋頭紗啦~直接入場就好了~要去教會公証,要先跟你的牧師確認時間與會所噢~記得去登記,現在都是登記婚制~女友有孕在身,會因為賀爾蒙影響情緒不穩,要多體貼噢~
Alex0506 wrote:現在結婚是登記就有效...(恕刪) 只要先去跟戶政事務所拿結婚登記要用的"結婚書約"上面有新郎跟新娘的簽名或蓋章以及2位證人的簽名或蓋章就可以登記了記得要帶戶口名簿跟身分證喔但是如果沒有牽戶口就不需要帶戶口名簿了PS:10月10日剛登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