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龍貢 wrote:
小弟才疏學淺 有一...(恕刪)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的舊民法,禁止表兄弟妹妹結婚,但對八親等內的表兄弟姊妹卻例外准許可以結婚。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但六親等或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較遠,仍然可以結婚。惟法律不溯及既往,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法以前結婚的四親等表兄弟姊妹,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表列如下:
1.四親等表兄弟姊妹:
(1)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結婚者-----合法婚姻。
(2)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結婚者-----婚姻無效。
2.六親等、八親等或其他親等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不受限制。
參考來源:台灣法律網
老一輩也有說同姓不能結婚,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怕有親戚關係...
生於世紀末,存於世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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