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分居如此多年 離婚不用你母親要出現~可直接用分居事實且無撫養子女 盡為人妻人母責任 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你父親單方面訴請離婚就可以了日後撫養只要証明母親未盡養育子女責任~ 你可以不用養她~民法已經修正了~針對這些不良父母
先請你爸去法院辦理"未履行夫妻義務申請離婚"一來,可證明她在你們成長過程並未負起扶養責任,二來,將來就算得負起扶養母親的義務與責任,法官也會依照妳母親未扶養小孩的情況,做出給予最低扶養金或減免扶養金的判決,另外,記得將來要去做"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動作!!
http://www.epochtimes.com/b5/9/5/22/n2534901.htm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49770&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79278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Tini S wrote:小妹應該這麼說我媽在...(恕刪) google一下"免費法律諮詢"尋找你附近公所的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晚上居多)我之前在住中壢的時候 也因為交通事故去過中壢市公所尋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求助 ~~~> 勝訴但不知道你那裡的公所有沒有這項服務?沒有的話也可跨鄉鎮市的公所尋求服務!補充:現場都是律師(公所簽署) 如果有大問題的話 打官司還會依你情(家計)況斟酌收費
親權是基於身份關係, 無從拋棄. 至於你父母想要離婚應該可以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 理由是不履行同居義務.至於拋棄繼承民法 1174 規定的是: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既然你跟母親沒有同居事實, 平時也沒有聯絡, 應該適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的規定.你老目再怎麼不堪, 也還是你老目, 就好像殺人放火的孩子, 還是父母的"乖"兒子一樣, 道理相通. 請你盡量用同理心來看待. 遇到這種有緣無份的老目, 只能算你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