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1321 wrote:
他希望我簽署放棄繼承...(恕刪)
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請大家牢記
拋棄繼承必須在得知有繼承事實發生之後
也就是說
等爸爸往生之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
在這之前簽任何拋棄文件都是無效的!
且拋棄繼承必須要以文書方式通知法院備查
不是簽一簽就沒事了
因為理論上法院會主動知會拋棄人確認拋棄之意願是否為自主意願......
重點在於
等爸爸往生之後
除非有預立遺囑且經法院公證
否則有繼承權利的兒子女兒都有權依據民法主張繼承
要是到時候「財產繼承分割協議」無法達成共識
就準備上法院慢慢跑官司競賽吧
若是老爸真的有這種財產落入旁人之手的顧忌
乾脆趁自己還清醒的時候
直接辦理贈予吧
既然是不值錢的土地相信也沒多少贈與稅可以交
交一點錢省掉一大堆麻煩事情
不好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