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o wrote:我13號去女友家玩,...(恕刪) 這樣就分手了喔是玩玩的心態嗎女友已滿18就不用擔心要告是她有事不是你有事他媽媽嚇嚇你而已難道處女膜破了一定是性交嗎多少女孩第一次是被腳踏車奪走的(至少我那個年代很多女孩都說這個藉口)
小朋友....讓阿叔幫你上一堂課吧!1. 法律上,性自主權=16歲....2. 18歲=應負刑法上完全責任20歲=成年就算你們已經滿18,在法律上還是未成年啦!你們兩個都年滿16,如果是合意性交,我不知道在法律上還可以告什麼?和誘 略誘?現在看起來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