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bubble wrote:為了合理化自身行為,...我是不認為那可以成為不結婚的好理由,是藉口我覺得。(恕刪) 跟藉不藉口無關!要結之前最好想清楚現在已經不是一張紙了...現在都是直接登記就有效但如果之後後悔了..聽說程序很麻煩分手可以直接不連絡換電話離婚呢?超麻煩信不信由你!如果有小孩...更麻煩那麼想結你可以找個來試試...就知道很多跳進去的想逃出來或一直在逃的原因了!
dennybubble wrote:有同居事實就可以分財...(恕刪) 同居是分贍養費啦~有這張紙除贍養費外,還可主張分配50%的婚後財產(除非兩方另有契約約定),並且能保障繼承權順位方便行使該項權利,所以同居跟結婚的福利還是有所不同。『如果我的認知有誤,請專業人士幫忙改正,以避免誤導大眾。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