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斯威力 wrote:
男方未取得女方同意偽造同意資料,
例如賣房女方的印章,可能涉偽造文件,
就算是善意第三人不知情買屋,
女方亦可要求男方賣屋所得之一半。
補充,
實際的所有權人未同意, 男方惡意偽造代理,
將房屋賣給不知情的買方(善意第三人)。
如法院判買賣是成立,造成所有權人損失,
應是所有權人向男方求償損失。
如法院判買賣是不成立需歸還原所有權人,
造成買屋方損失,買屋方應是向男方求償損失。
當然,求償方可能會面臨,
男方無不動產可假扣押償還,
男方無工作無薪水可扣押(房價貴應該要扣幾十年吧),
男方擺爛或脫產或烙跑,
個人研讀過相關法令,確實很難防堵,
所以才認為網友最好是自己的東西自己管理,
別像我傻傻的,愛上就信任是沒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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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朋友的事?還是妳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