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斯威力 wrote:
哈哈,感謝大大建議,...(恕刪)
重點不在於樓主你出了多少錢..因為目前房子的名字是你前妻的...
因此,重點是你有什麼權源主張你對該屋的所有權..
看樓主在一審應該是主張共有..但是同樣的是否共有也是看登記..
僅憑是否有出錢的結果就像最後被認定為借貸或贈與一樣..
樓主可以試試借名登記一途...
當然,要做此主張最重要的就是舉證,要有能證明房子只是掛在前妻名下的證據
我知很難啦..尤其是年代久遠之事..
原告本來就要負擔較重之舉證責任,又法律上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沒證據..樓主也只能看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