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看得出來男方只是想享受左擁右抱的感覺,所以他才不願意跟女方一起去戶證辦理登記離婚!在他還會跟小三出去吃飯的情況之下,女方真的能確定他們只是單純吃飯嗎?女方自己是不是也會懷疑他跟小三再去開房?說實話,為什麼要把自己的青春浪費在不值得的人身上?一個已經不值得你付出、不值得你愛的人,內文也提到過「受不了背叛陰影,加上溝通無效,所以常常吵架」就算曾經因為相愛而結婚,但,人是要往前看的,不是嗎?只有自己才能決定未來該如何走下去!如果協議不成功,你自己又想離婚的話。那就試試看訴請離婚吧!而訴請離婚需要滿足「離婚十大要件」外,還必須擁有相關的「證據」!例如:男方不照顧家庭、不撫養小孩、家暴、言語辱罵、男方與小三的親密照...等等已下為離婚十大要件供版大與你朋友參考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存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傷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若有法律問題或需要幫助的地方,歡迎你們直接私訓向我諮詢!bullx wrote:這個問題是幫朋友問的...(恕刪)
a17115750 wrote:聰明的作法?真搖頭...(恕刪) 不適合就走人啊難道要像樓主一樣想離卻離不了還要花時間蒐證上法院歹面相向這樣比較好嗎?人生還有很多事要做是我的話實在不想花時間耗在不愉快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