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WBT wrote:問清楚就好...(恕刪) 問了呀~他就說想要留著.不過就覺得好像沒這麼單純.如其他人所說的,用影本備註用途與日期,但文末有人說了:這類的文件在加拿大是否能有其他用途,這我真的不知道從何問起了.
Gioq2001 wrote:問了呀~他就說想要留...(恕刪) 1.只要當初小孩出生時有註記生父,那他只要自己去醫院就一定可以申請,所以若有其他目的,其實自己跑一趟就好,根本不需要讓妳知道。(當時是填"父不詳"嗎??)2.有多國籍的監護關係很麻煩,建議找跨國的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畢竟妳有的監護權應該只限台灣有效。(還是已經有加拿大的證明?)
Gioq2001 wrote:問了呀~他就說想要留...(恕刪) 小孩在台灣出生的還是在加拿大出生的?在台灣出生的就別想太多,根本不能幹嘛。上個月中加拿大政府跟我要我女兒的出生證明,要英文版的加上律師公證。
Gioq2001 wrote:他每月付小孩的學費與生活費...(恕刪) 每個月付大把的錢養小孩卻連拿個出生證明都要被刁難。如果真的這麼喜歡疑神疑鬼,在拿小孩養育費時怎麼不去懷疑這些錢是否有問題。男人在離婚後即便沒有監護權,但只要固定每個月有給教養費,在法律上就會認定有"撫養小孩"的事實。日後他老了之後還是可以要求小孩要盡撫養之責,也就是說未來他發生什麼意外沒人可照顧他時還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小孩要照顧他,否則就是棄養。像妳們這種離婚後還拿養育費的日後問題會很大,反正也不差這一條,出生證明影印一份給他又怎樣。真的想要斷乾淨點就是一毛都不要拿,日後也不會造成小孩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