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leolin wrote:
親等計算 最簡單的就是數身分證的張數
例一 你與父親的關係 只要一張你的身分證 就看到 你及父親:所以是一等親
例二 你與哥哥 需要 你的一張, 及你哥哥一張, 共同會看到 你父親的名子 即可已停止,
所以是二等親


大大講得太好了, 佩服

mbleolin wrote:
親等計算 最簡單的就是數身分證的張數
例一 你與父親的關係 只要一張你的身分證 就看到 你及父親:所以是一等親√o
例二 你與哥哥 需要 你的一張, 及你哥哥一張, 共同會看到 你父親的名子 即可已停止, 所以是二等親
以此類推
以你的案例:
你一張, 媽媽一張, 外公一張 (可以看到 曾祖母的名子)
女友一張, 女友媽媽一張, 女友奶奶一張 (可以看到 曾祖母的名子)
共六張身分證
所以妳們是 六等親...(恕刪)

這個認列的方式真是太方便囉!

咱可以安心的六親不認,卯起來工作。

那可以知道何謂九族嗎?

誰敢惹毛朕,就來給他殺紅眼。....(*^0^*)
就喜歡你看不慣我,又幹不掉我的樣子。
瞳顏無忌 wrote:
這個認列的方式真是太...(恕刪)


排灣族、
泰雅族、布農族、卑南族、
阿美族、雅美(達悟)族、
鄒(曹)族、魯凱族、
賽夏族。

據維基百科資料所烈記載,誅九族有兩說法。
一說法: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異姓親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處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另及姑母和其兒、外甥、外孫。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與她兒。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第二種說法:由被處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孫、曾孫、孫及兒,旁則由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表兄弟、乃至從族兄弟為止,通被誅連。

不過結個婚我想不用這樣大開殺戒吧
台灣人這麼多
再找吧
如果已經結紮倒是沒關係

mbleolin wrote:
親等計算 最簡單的就...(恕刪)


原來可以這麼簡單就算出來,真厲害

剛剛還在算的霧煞煞
樓主既然愛了
就把握時間吧!!
記得要帶套子跟算時間
別搞出人命了!!

好好把握快樂時光!
建議樓主 你跟你女友到最近的戶政雙方身份證帶著及雙方爸媽其一跟上一輩血緣較近的那邊那位身份證帶過去往上查詢即可
其實 很簡單,

就是只要有共同的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曾字輩就對了),

算是六等親之內 ,就不能結婚..
聾子聽啞巴說瞎子見鬼 wrote:
983條禁婚的規定中...(恕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你們剛好是6親等旁系血親。
法律上你們不能結婚,硬結也是無效婚。
還是不要亂倫比較好。
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親等以內的親屬不能結婚,是基於優生學的考量。
你總不希望你跟你女友(PS.事實上她是你有血緣上的親屬)生出的小孩是白癡或是有其他生理上的缺陷(如畸形兒)吧??

樓主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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