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 那我誤會了, 你同事的意義應該是房子賣了 欠銀行的部分還一還,其他的錢都歸他是吧。
這個樣子指的就是房價和房貸差額囉!

1間負債一千萬的房子丟給前妻,自己要拿錢,好意思說他沒有想要房子喔?
噢,還有,他保證賣房子一定有正數差額可以讓他拿噢..
好像想太美了...

房子還是賣一賣吧..不然怎麼知道房價多少呢.
Skyward0989 wrote:
沒人說一人一半吧?...(恕刪)
世上沒有什麼比愚蠢、努力且自認善良的人更可怕的。
花錢找律師談一談比較實際
以後也比較不會說是誰坑誰
請律師吧,一切處理的乾乾淨淨也不會有疑慮
最清楚的分法:

兩人的共同財產作總結,負債也作總結,財產-負債=淨值。

淨值/2=每人可分到的。

之後再來算其他的。例如若一方要保留房子,那就拿出錢來"買斷"另一方在房子上所持有的淨值。

PS,淨值不等於總值。一間房子市值1200萬,貸款1000萬,其實兩人所擁有的淨值只有200萬。

離婚這種事,搞到得請律師打官司是最下下策;一定兩敗俱傷。最後兩人能拿到的經濟利益有好一部分都被律師賺走了。

若真的關係演變成誓不兩立,那請律師是不得已的必須。若還能理性談的話,自行協議是最明智的。

自行協議並不代表日後可以留尾巴讓任何一方再回來糾纏。這也是要最後在協商完畢後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找人公證。這樣才算。

若真的不信任他人的建議,去書店找找有關離婚自助法律諮詢書籍之類的。

Skyward0989 wrote:
3.房子是老婆的名字,房貸借款人是老公(恕刪)


除了用另一間房屋質押借貸‧如果不是
我很好奇,這樣房貸如何貸得出來,有哪間銀行會承貸這種業務,那家銀行應該快倒了吧~~
jackblack wrote:
除了用另一間房屋質押...(恕刪)


還蠻正常的吧~

四葉妹妹 ♪ wrote:
噢, 那我誤會了,...(恕刪)

老婆都爬牆了...
要錢要房子很正常吧...
該不會角色是男方受害就該放棄一切?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外遇在台灣是觸犯刑法之通姦罪
通常會被另一方要求(威脅?)在財產或監護權讓步來換取不提告或和解
沒有那樣簡單

你必須有充份證據 才能提告成功

但一般的親密證據 如照片 通常都可以告防礙家庭

通奸罪 大大你自已爬新聞 就知道成立的要素 不像您說知道對方外遇 就能提告

Alb wrote:
外遇在台灣是觸犯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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