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ihuwa wrote: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不能結婚(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 不在此限)。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不能結婚(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恕刪)
這是舊法...在民國87年時已經修正了..

現行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為,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