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amethyst_love wrote:
討論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恕刪)


甚麼叫先進?不用討論強硬立法就叫先進?
還是和閣下您意見不一樣就叫落後?...啥咪鬼....

小明一號 wrote:
  如果大多數的同志家族也能教養出優良的小孩,那反對同性結婚的聲
浪就會開始減小,乃至認同。...(恕刪)


同性本身沒有辦法繁衍,所以不會有你所謂的同志家族
先通過在評估那是所謂的trail&error,不可行的
看了幾頁的文章發現一件事

同性戀者面對反對意見時總會引言 加以解釋

企圖用更合理化的理由去說服反方

如此主動積極的態度不免讓人心生反感

殊不知反方有時只是想單純表達意見 而不是上場辯論

這樣一來一往下 避免麻煩者更不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再者在一部分不表達意見的人心中

因為害怕被貼上歧視的標籤而選擇沉默

而另有一部份人單純只是覺得 噁心 討厭 排斥

因為感覺而反對者 也不會參與討論

以上將會是這篇文章討論時的盲點



樓上討論熱烈的法律問題 在台灣將會很難看到

因為受到儒家思想影響的社會 一些道德觀還是趨於保守的


我自己對這議題無感

不要妨礙到我都可以

為什麼這樣說呢 ?

前天同志大遊行 打開FB 立刻跳出幾位同性戀朋友的視窗

請幫忙連署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站在我的立場 我覺得 這跟廣告視窗有什麼不同 ? 很煩



綸擬辟市 wrote:
你這個討論其實放在這...(恕刪)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
他們爭取婚姻權益
是因為他們"以為"婚姻可以給他們什麼保障
但是這純粹只是一種幻想
就好像很多異性戀的女性以為結婚以後就會"自動"出現幸福快樂的日子一樣

如果這個手段無法達成目的
討論還有沒有實益?
你要上太空
卻一頭熱討論你小50的引擎要怎麼改?這個意義在哪裡?
手段跟目的完全錯置了吧

想要保障
應該是探討現行法令有什麼保障不週的地方
這一點就要請同性戀的朋友把生活上實際遇到的問題提出來
看看有沒有方法解決
這樣才有實質上的幫助

如果要說:不管!我就是要結婚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也要提出來之後才能聚焦在這一點討論

方向選對了
才知道要朝哪裡討論
不然在那邊研究人道方式 只是在打迷糊仗而已 永遠沒有交集

utt669 wrote:
多人對同性戀的錯誤觀念,遊行時都不出面導正或宣導,只會喊口號跟脫衣服.
都沒看到很多婆婆媽媽帶小孩從旁邊經過時,拉走說不要靠近他們,他們有愛滋病嗎?
...(恕刪)



很訝異 竟然有人說出這種是非不明的觀念
異性戀族群的錯誤觀念 何時竟然變成同志需要去導正的原罪
既然大大都認為是錯誤的 不去加以制止反而來怪罪受害者 (同志) 為何不去導正
護短到這種地步 也是令人匪以所思

另外 我想這位大大應該沒去遊行
因為我看的是 路上婆婆媽媽都是笑臉相迎
跟網路上一堆異性戀男性 嘴巴說尊重
暗地裡 脫口說出歧視的心裡話 
差非常多
有人提到另創一個名詞去代替婚姻也是蠻有道理的

婚姻有男女﹐有老公老婆

國外有些地方是以domestic partnership或是civil union來形容同性戀的婚姻關係﹐而正常男女還是用marriage.

台灣同性戀者可以用這個方法去推﹐也許就沒那麼多反彈。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看了幾頁的文章發現一...(恕刪)


贊成阿~就像會留下"明顯"私人訊息的臉書,調查同性戀婚姻合法或者同志戀愛一定是50%+的贊成...但看01本篇就可以猜出,真的有這麼多嗎?....

PS:個人目前還是路人甲狀態,但可以有人解釋多元性伴侶嗎?......
以前是道德觀念

現在是個人喜好

同性婚姻沒什麼不好

只是從一而終的機率蠻低的

有人雙性戀異性戀同來

同性趴異性趴科毒趴樣樣來

很容易造成性病傳染而遭致他人反感

所以反對

當然圈內人不在意這種範疇那當然他們喜歡就好

clws wrote:
他們爭取婚姻權益
是因為他們"以為"婚姻可以給他們什麼保障
但是這純粹只是一種幻想
就好像很多異性戀的女性以為結婚以後就會"自動"出現幸福快樂的日子一樣

婚姻不能保障幸福快樂的日子
但是可以保障財產的繼承與相關權益
在政府的政策主導下
已婚者還享有很多權益
如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的優惠
我歧視同性戀就和我歧視死胖子禿頭宅男恐龍妹是同樣標準,如果是朋友,就沒有歧視問題,不是朋友,我不覺得要特別因為同性戀是禁忌就碰也不能碰講也不敢講,那反而是差別待遇,死宅男半殘禿頭就可以被拿來調侃,沒道理不能公然說人屁精死玻璃娘砲,會不會被告那是另一個問題,如果真的要講平等,那就該一視同仁~

同性戀希望能合法結婚,反正就只是個希望納入明文法律規範的訴求,要結就修修法咩,把親屬法裡頭”男女”改掉或拿掉,把”父或母”改成”雙親之一方或他方”,麻煩是麻煩點,也不至於不可行啦,立法技術問題.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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