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AngelCry wrote:吵架規吵架但許多人仍然知道 兩個人再一起 1+1>2對於小孩子的照顧會比較好父母吵架 並不代表 仇恨孩子! 孩子都是父母心頭上的一塊肉! 有的人是1+1>2有的人是1-1=0吵到最後連命啊錢啊都沒了我比較喜歡1/2的比喻1/2+1/2=11/2×1/2=1/41/2-1/2=0有人說婚姻是一場賭注賭對了說是自己眼光好賭錯了會被說是沒睜大眼睛看
ashley515 wrote:沒有合法亂倫,伴侶契...(恕刪) 有何理由不以民法之親屬倫理規範訂定伴侶關係成立的條件?看了整棟,推動伴侶的不就是讓夫妻關係不受婚姻法則規範,但終究是有夫妻之實你舉刑法,如何證明伴侶就有性交?況且這是說某條件下觸犯該法,而伴侶法無姻親限制,旁系也只到3親等,且也無不同輩分的限制,當某人的岳母可以跟某人的小孩結為伴侶,這不就是合法亂倫嗎?更正:上面例子舉錯,原意應為不同輩分之姻親或旁系親屬關係
w4512 wrote:......既然如此,又何須立法難道不矛盾嗎? 唉...難道是我的表達能力不足?伴侶制就是讓法律的東西回歸法律,情感面的東西回歸情感。伴侶制還是有法律面的保障,例如保險受益人或是房貸優惠等等。但是情感面的東西像是外遇、或是感情變淡就請自行處理法律不介入,這樣哪裡矛盾?
chihung1105 wrote:當某人的岳母可以跟某人的小孩結為伴侶,這不就是合法亂倫嗎?...(恕刪) 離題一下,某人的岳母與某人的小孩之間的關係,請問你說的某人只的是同一個人嗎?另岳母跟這個小孩的媽是母女嗎?如果以上皆是的話那這個岳母跟小孩是外婆跟外孫的關係,基本上是不能結為伴侶,謝謝。
綸擬辟市 wrote:離題一下,某人的岳母...(恕刪) 某人是同一人應該沒有離題,這棟樓主題是要選哪種制度,要被選就要讓人可接受的制度我這個例子舉錯,原意應改為不同輩分只姻親或旁系親屬關係,我於16樓有舉一例,小明的弟弟與小明的岳母結為伴侶。從該樓看到的伴侶限制是只有直系血親,如我認知有誤還請指教,而如該提案確只有在文字提到血親不能結為伴侶,但提案團體的意思不只如此時,應將提案文字修改除此例,我於16樓還有舉另一例,小明的弟弟與小明的岳母結為伴侶結為伴侶條件應尊循民法之婚姻關於親屬關係條件,直系血親、旁系、姻親、輩分等規範,否則會倫理無常
大家多半還是關注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認為這是自由選擇幸福的方式,很多人,尤其是年青人,看到可自由選擇就認為是對的了, 其實我認為此法所定義的伴侶制影響更嚴重,而不單是同性戀婚姻的問題。是將原來的社會組成結構都改變了,而且「不負性忠貞義務、單方面即可解約、與雙方親屬沒有姻親關係」。揚著「台灣將是亞洲第一最有人權」的口號,許多人興奮得很,但不知是否己對成為最有人權的名號,作好了所有可能的準備。伴侶制和婚姻制最大的差別是什麼?伴侶和婚姻最大的不同在於「不用有性忠貞義務」和「單面解約」,在強調彈性與自由的情況下,使得伴侶制度淪為具有法律權利的男女朋友http://www.flickr.com/photos/non2005/10587250004/sizes/o/in/photostream/本來這方案哪有這麼嚴重,但看了藝術家朋友們轉傳的伴侶聯盟的影片,才覺得他們主張的真是極可能有不好的影響啊!大家看看真是令人耽心呢!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sns=fb但我看到他們的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