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50195 wrote:
但為什麼你們又可以鏗鏗有力的強調這是法律賦予你們的
應該說,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中華民國國民的基本人權,
使國民的基本人權不會受到其他勢力的侵害,包括國家公權力。
但是這個權利,就如我前面說的,必須有人站出來主張,才能夠成立。
今天因為有人站出來為同性戀者主張他們的人權,
所以才會有現在的這些修法的事情產生,
但是因為沒有人站出來為近親結婚的人主張人權,
自然就沒有人去重視這些人的人權而修法。
當然,我並不是說只要有人站出來主張就一定會有修法的動作,
而是說"有人站出來主張"這是第一步,是個前提,沒有這一步就不會有後續的動作,
但是有了第一步,會不會有第二步,那就不一定了。
就好像死刑犯的人權,有人站出來主張了,這是第一步,
但是有真的去修法廢除死刑嗎?
沒有!
為甚麼?因為目前的社會無法認同這些主張死刑犯人權的人的理由。
而同性戀結婚的議題,
最近的民調顯示支持者已經超過半數,
意思是我們能夠合理的認為這個社會可以接受同性戀結婚的這個行為。
所以才有了現在要修法的動作。
terry50195 wrote:
法律難到沒賦予近親性交者嗎
憲法當然同樣保障了他們的人權,
但是問題就如我說的,
為甚麼法律還是禁止?因為沒有人站出來主張要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
你要知道,權利這種東西是很抽象的,
你必須要去行使,它才有意義,
就好像憲法賦予我們言論的自由,
但是如果我們整個社會都認為沒有言論的必要,
那言論自由有甚麼意義嗎?
沒有...
近親結婚為什麼被法律禁止?
因為最開始的立法是禁止的,(原因我前面說過,遺傳學的原因、社會道德普世價值的原因)
再加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有辦法站出來提出一個讓人們能同意近親結婚的說法。
所以現在近親結婚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也許未來的某一天,有人可以提出一個說法說服大家認同近親結婚這件事,
那麼到時候關於近親結婚的議題可能就會像今天同性戀結婚的議題一樣被拿出來討論甚至修法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