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kyle1267k wrote:
多元成家提出的伴侶制...(恕刪)


婚姻制度不符合時代的需要了


我覺得可以選擇 那很好

我誰呀,我瑪爾Gy耶!
如果原本是婚姻關係的夫妻,離婚選擇伴侶制度,已有小孩,他們小孩會不會看到自己的爸媽都各自有情人,讓小孩產生感情上價值觀的混淆?也會有這種情況吧!

薇拉蘇 wrote:
如果原本是婚姻關係的...(恕刪)


"小孩的爸媽都各自有情人" 這種事又不是沒在發生...
通過伴侶制度又沒有取消婚姻制度,
覺得婚姻比較有保障的人,還是可以選擇婚姻制度,
對這樣的人沒有影響吧,如果是覺得多了伴侶制度,
自己的對象就會只選擇伴侶制度而不願結婚的話,
等於提早認清一個人,反而是件好事吧。
願意跟你結婚的人有了伴侶制度他還是會選擇跟你結婚,
不願意跟你結婚的人,就算有了伴侶制度,他還是不願意和你結婚的。

怎麼很多人一副多了伴侶制度,大家就不要結婚的樣子,
如果你的對象會因此不願意和你結婚,或是你擔心對方不願意和你結婚的話,
應該是自己找的人不適合,改去尋找願意跟你結婚的人,怎麼會去怪伴侶制度呢?
w4512 wrote:
彼此相愛,託付終生,古今開來,皆是如此
你要把婚姻看成約束,那婚姻肯定不適合你
婚姻對我來說,是幸福的歸宿


你把情感看得太表面了
以前的人之所以很多能一起到老,很大一部是建立在女性被壓抑的架構上,那時代女人是不如男人的,連女人自己都如此認為,直到女權抬頭兩性關係出現很大變化,女方漸漸開始不會一直順從男方,女人有自己的想法

這變成要雙方溝通找到可以適合的點的時代,而不是男人說了算
當然這也演變成離婚率一直升高

婚姻某種程度就是一種約束,只有不把婚姻看太重的人,那婚姻對他來說跟約束沒有關係

基本上我是不婚主義,成家哪需要透過婚姻!
你有覺悟生小孩成立家庭那為何還需要婚姻?
說穿了你自己不也是需要一個保障,需要某種程度來約束對方;需要用婚姻這種制度來達到某種程度上的鞏固家庭

w4512 wrote:
天真的想法
你有小孩嗎?或是你父母有離異嗎?
如果有,我便收回下面要對你說的話


所以呢?
我如果告訴你從小我老爸就會打我媽呢!
經歷過又如何~

w4512 wrote:
到底哪邊才是他的家,他分不清楚
我看到這,才懂
對小孩子對大的傷害,就是一個破碎的家庭
到現在外甥4歲了
每天在問為什麼爸爸媽媽沒住在一起
該怎麼回答
怎麼回答都是痛
有時看他懂事的不再追問
一個才4歲的孩子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都是他的父母造成的


那是你把小孩看得太脆弱,那是"你以為"他無法承受,大人對小孩子常有的通病就是把小孩保護的太好,以為小孩很脆弱無法承受很多東西

這種問題直接跟他講原因就好了,當然最好是要心態觀念正確下的引導,不然只會讓父母一方變惡人,一方是可憐人

w4512 wrote:
就算夫妻間已經無愛情
只要都還在
小孩的心中就不會有陰影
如果少了一方,即使每天都去遊樂園玩
只要一看到別的小孩都有爸爸媽嗎一起
那種遺憾,只有自己才會知道


別小看小孩
他不是木頭他很敏感的
如同陌生人的夫妻小孩多多少少感受的到,如果父母又不對小孩表達清楚,那只會讓他學到這種怪異的相處方式

這只不過是一種鴕鳥心態罷了,表面上的和諧
w4512 wrote:
說到頭來是你不敢面對婚姻
不想面對婚姻,又何需用制度保障感情,頗矛盾
結婚超過50年到死都不離不棄的不是沒有,還不少


如果女友跟我說想要結婚,如果我想我就會結婚,這個"想"
是建立在想體驗,而不是想付責任,簡單說,這只是一場體驗的遊戲

甚至我可以跟你說除了對小孩的保障,那些雙方在一起的合約都可以廢掉

我不需要什麼東西來保障我麼婚姻或家庭,如果我想進入某些合約行事那單純是我想體驗那是什麼感覺
走向滅亡事物不管是什麼東西都無法停止,這時候人該學的是面對,而不是表面和樂底下幹得要死
薇拉蘇 wrote:
如果原本是婚姻關係的夫妻,離婚選擇伴侶制度,已有小孩,他們小孩會不會看到自己的爸媽都各自有情人,讓小孩產生感情上價值觀的混淆?也會有這種情況吧!


這時候就要跟你的小孩說
人本來就有選擇自己想愛的人的權利

這種所謂"情感上價值觀的混淆"是建立在只有父母在一起是正常
父母分開而各有伴侶是不正常的架構下
ashley515 wrote:
結為伴侶不等於要有性交,結為伴侶只是兩個生活在一起的人,
例如單身的兩姊妹想相伴一生也可以登記成伴侶。


伴侶好多人想得太狹隘了
以為像婚姻一樣是性伴侶

遺產受領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單身未婚的情況若沒預立遺囑,結果是爭產或充公

伴侶制度與契約就可以由登記的伴侶直接繼承

綸擬辟市 wrote:
例如樓上的舉例,我跟我最好的手帕交兩個人決定要成為彼此的家人,
所以我們去簽訂了伴侶協定,
這中間我們報稅時可以互為扶養人、買保險時可以以對方為受益人,
到了我病危送入加護病房時,她可以替我簽下拒絕急救書,
我過世的時候,她也可以全權處理我的身後事,其他的家人也必須尊重她的意見。
而我的遺產也會有她的特留份,無論我有沒有事前寫好遺書。

但是我跟我的手帕交都不是同性戀者,
所以在這一生中我們可能會有各自的性關係對象,
可是這並不算通姦,因為我與她之間本來就不是情侶的關係,但她絕對是我最信任也最想共渡一生的人。...(恕刪)


這樣也頗有趣的,
沒有愛情卻又變成伴侶,
跟別人談戀愛做愛卻又因為伴侶制度不能結婚?
如果要結婚的話又要跟你的伴侶解約?????

要用法律去保障你擁有對方財產的權利
卻又不付出對方願意把他的權利與你分享後你應該付出的最基本的忠貞???
最後想走就走?

flycas wrote:
這樣也頗有趣的,
沒有愛情卻又變成伴侶,
跟別人談戀愛做愛卻又因為伴侶制度不能結婚?
...(恕刪)


要簽這份伴侶合約之前就代表了你準備要跟這個人過一輩子了不是嗎?
如果不是,那何必簽?
如果一開始追求的就是要跟人談戀愛做愛之後結婚,
那就不應該也不會去跟人簽伴侶。

伴侶的定義不是只有情人轉化,也可能是朋友。
有些人適合做情人,但不見得適合做家人,反過來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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