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用心 wrote:
若照贊成通姦無罪者的理由來看,賭博也不應該入罪了。
但我相信他們不會是同一群人


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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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 並非是只要"賭博"就一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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