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對方(你妹妹的前男友)手機是要償還的(但是我自己也不懂, 不敢跟您保證就是了). 原因是當初這個手機的購買是要綁門號的. 客觀的認定當然是 門號簽約的人 即是購買人 也就是手機的持有人. 手機被你妹妹的前男友拿去用, 客觀上是因為你妹妹默許. 但是不意味著你妹妹不能請求返還. 因為我認為, 簽約的人自然是手機與門號的持有人. 除非你妹妹當初有允若手機要賣給她前男友. 此外, 這手機是因為綁門號所以不用花錢 ? 還是有要自付一些 ? 錢是誰付的 ? 這些都要釐清. 才能確定手機的歸屬.
此外, 要是申請SIM 卡遺失, 重申請是要付費的不是嗎 ? 我個人是覺得, 先給他一個存證信函寄到他的戶籍地址與"公司", 限期請他返還SIM卡與手機(如果可以的話). 然後期限一過SIM卡就 開通. 要是他膽敢在限期後用那張SIM卡打電話出去. 就上警局告他. 然後一切就進入訴訟程序.
至於先前繳清的話費. 我猜也是可以請求的 雖然你妹妹是申辦人, 但是因為當初是男女朋友關係, 而且男方也的確是自己付過了幾期的話費. 因此也可以主觀的認定實際使用人是你妹的前男友, 所以自然是他要繳費的. 不過, 當男女朋友關係消滅時, 你妹沒有要求返還. 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訴訟這方面我也不是很懂. 希望有幫到樓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