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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29002201 wrote:
沒指名道姓很難告成吧
因為就算有照片
他可以說是別人
名字妳都說打錯一個字了
他也可以說不是在講妳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不需要喔~
請參考這篇
網路發言 視為公開 諧音、別字難逃責任
即使文中未指名道姓,只要前、後文可以連貫看出特定對象,就有妨害名譽之虞。
樓主絕對可提告誹謗(誹音同"匪",不是"毀")
尤其如他有貼上文字照片, 則可能加重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樓主可附帶民事賠償, 至大醫院精神科看診, 以就醫證明證明自己身心受創甚鉅, 向他要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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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990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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