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照片可以請經營網站者拿下來嗎?

沒有照片和姓名顯示,會想無視

我想前男友心裏也不好受吧?

可行為好偏激.真的蠻可怕的.

沒有實際上人身傷害,我會想能躲多遠就躲遠,

除非真的真的太超過,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不得不公堂之上再見面....

以上.

保重

自己真的吞不下,證據收齊了就告
要不然就徹底讓這個人在你心裡消失
別再去看他的網頁了,只會越看越氣。
遇人不淑阿

眼睛要睜大一點


統一大布丁 wrote:
受不了他一天到晚抱怨...(恕刪)
分手過3個月了
他那篇罵我的日記還在
我可以告他毀謗嗎???????????????????????????????????????????????

複製,,備案,,,
先去警局備案,保障安全,再去法院告它,真是一個爛人…
沒指名道姓很難告成吧
因為就算有照片
他可以說是別人
名字妳都說打錯一個字了
他也可以說不是在講妳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泓通通 wrote:
沒指名道姓就不必理他...(恕刪)

大大你的圖像好讚!!
我看了紅通通
妳就別理他
這種人就是要來弄得妳雞犬不寧
換手機搬家斷絕聯絡方法
我看他還可以白吃多久
gy29002201 wrote:
沒指名道姓很難告成吧
因為就算有照片
他可以說是別人
名字妳都說打錯一個字了
他也可以說不是在講妳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不需要喔~
請參考這篇
網路發言 視為公開 諧音、別字難逃責任
即使文中未指名道姓,只要前、後文可以連貫看出特定對象,就有妨害名譽之虞。
樓主絕對可提告誹謗(誹音同"匪",不是"毀")
尤其如他有貼上文字照片, 則可能加重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樓主可附帶民事賠償, 至大醫院精神科看診, 以就醫證明證明自己身心受創甚鉅, 向他要求精神慰撫金
別氣別氣

可以先給我他罵你的網址看一下嗎

如果裡面有幾個很難聽的字眼

就形成公然汙辱罪

不過要先確定的是

那個網址是不是公開的
統一大布丁 wrote:
受不了他一天到晚抱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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