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要姑息養奸。
下次再遇到類似情況,立刻找駐院警衛或警察,
然後揚言聯合其他受害護士對騷擾者提出民刑事告訴,這樣他會收斂很多;
如果還死性不改,就讓法律來制裁他吧。
性騷擾防制法第2條關於性騷擾的定義之一:「..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