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g666 wrote:
如果用這條,可以讓...(恕刪)
走到這邊真的是心力交瘁,樓主一定要好好振作加油
重點其他前輩都已經一一說明,但好像沒有人提到蒐集證據的部分
證據蒐集方向要先有,才一一針對那個方向做採證
假如以無法維持婚姻面做採證的話
依財產部分,老婆有能力工作而不工作,而孩子可獨立狀態下,你們需要協議,想當然之一定是協議未果
那麼協議過程以及協議未果就是一個不利雙方維持婚姻的證據之一
依照子女,透過分別相處,也是一個婚姻無法維持的證據之一,沒有正常的婚姻家庭是分開照顧子女的
依照價值觀,每一次爭吵都是無法維持婚姻的因素之一,好好記錄下來吧
另外有提到夫妻財產共有制的部分
既然已經覆水難收,那就跟老婆表明從現在開始夫妻財產獨立制你覺得如何 ?
以一個時間點做財產切割,例如今天以前為夫妻財產共有制,今天以後為夫妻財產獨立(這部分仍需要專家評斷是不是可以如此)
剩餘的貸款以及生活費都與你何干
監護權的部分有更專業的地方,這邊就另等高人指點了
這是小弟的一點看法,祝樓主能順心如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