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都沒有 wrote:
我覺得後來街友也不是重點,500也不是重點,
重點是他覺得自己的決定是對的,別人無法變動,也沒有討論空間。
我是覺得.根本上.這件事情跟樓主的男友並無關係.
並不需要樓主的男友在這裏面指手劃腳的.
不說態度惡劣.
更重要的是.覺得樓主必須要聽他的話...
這樣的價值觀非常的有問題...
至於別人有沒有辦法變動.有無討論空間.只是種更加惡化的態度罷了...
即便沒有這樣的態度.我也會勸說碰到這樣的人.千萬別交往...
這種人擺明著是種偏執的大男人主義者...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壹、 委任契約
樓主受委託為他人處理事務,性質上為委任契約,依民法535條應「依本人之指示」,如果姐姐的真意是「一次給500元」,樓主就負有「一次給付500元給弟弟」的義務,除非姐姐有授權「要分幾次給,請樓主決定」,否則樓主沒有權利越俎代庖違反姐姐的指示,否則即違反受託人義務。這跟捐贈者把「金錢使用處分權」授予愛心餐店家是不同的。



你就只是照搬法條而已.
問題是.人家只有說寄放500元給他而已.
可沒有說要一次給付.
你又是從何得知?
你是寄錢的人嗎?



不是.麻煩請閉嘴.
不明白當事人原意.還是有其他的程序來處理.
何況.人家並未指定如何處理...
我也說得很清楚.樓主就算是分次給遊民.
事後徵得到他姐姐的同意.也是沒問題的...
只會列法條.可是完全不知道怎麼用.怎麼運作的.
甚麼讓與合意...
對象都沒有搞清楚...
兩個人見過面?打過電話?傳過line?
不然怎麼合意?
要不要我單方面委託一個人給你一條30公分的米田共.
這樣就有合意了?
你就一定要收嗎?
假如你真的有唸過民法.
就算錢真的挪用了.
那又如何?
把錢補回去就得了.
又沒有限定哪時候就要給遊民500元.
只要錢有給遊民.不要拖太久.
壓根就扯不上侵占罪.
對於錢這樣的債務.只要數量對了.
並沒有說只有姐姐給的那些錢才能夠給他.
只要給遊民500元.數量正確就行了...
更何況.你自己也說了.要有主觀的意圖.
告訴人要提起告訴.自己有舉證的責任.
沒有辦法舉證對方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管是侵占還是背信.都是無法成罪的...
何況.要談給付.你知道給付遲延嗎?
這種基本的原則你都不懂.還要跟人家談民法?
法盲就是法盲.還怕人家指責嗎?
就容許你們這些法盲用荒謬可笑的看法恐嚇樓主.
就不准我點出你們這些法盲的荒謬.讓樓主安心嗎?
古夢婷 wrote:小明的媽媽在銀行存了一筆錢給小明⋯
之前有個街友常會來我...(恕刪)之前有個街友常會來我們公司,偶爾會買便當給他。
今天街友的姐姐來公司 說寄放五百要給街友,我男友說不要一次給五百,因為他會亂花錢,分次一次給兩百夠他一天吃飯就好。
之後男友外出了,街友跑來公司說要拿錢,我給街友兩百,對方說他姐姐明明寄放五百,我說因為怕你亂花,明天你再來領兩百,街友說他不要這樣拿,況且這是他的錢他要直接拿五百,我想也是 這是他的錢,我就拿五百給他。
後來男友回來把我罵的很慘。。他說我自做主張,沒腦袋,為什麼主導權在街友身上,說給兩百就兩百為何全給?
男友說他最氣他決定的事情人家更動。
可。。錢姐姐是拿給我 因為街友就剛好睡我家隔壁,託我下班去關照一下。
再者街友也說那是姐姐給他的錢,就是他的,要怎處理也是他的事情。我在強扣錢不就很怪?
一日⋯小明要去領錢⋯
行員對小明說怕你亂花⋯
所以只能給你領一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