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ote:
性侵和解女反告 男輕判獲緩刑
以女方立場而言
若只告民事
整個事件就好像只是“消費糾紛”
也許女方有“名節”需求
或是其他考量
一定要加告刑事
她才會有“受害者”的身份
路跑一哥 wrote:
再來,從新聞上的敘述,和解內容是有拋棄.不追究民.刑事責任的,今天無論在法律上能否拋棄刑事,違背自己的允諾,收了錢,簽了和解書,事後再追究刑事,就是有道義問題


耕太郎 wrote:
法律太過保護女性,導致女性靠訴訟賺錢,男方要提出證明很難!!
以後性交或是親吻.擁抱,得先簽訂契約,不管男女朋友.老夫老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