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60萬 女方答應不提告/性侵和解女反告 男輕判獲緩刑

wrote:
性侵和解女反告 男輕判獲緩刑


以女方立場而言
若只告民事
整個事件就好像只是“消費糾紛”
也許女方有“名節”需求
或是其他考量
一定要加告刑事
她才會有“受害者”的身份
Angel9999
就純粹是這是公訴罪啊[笑到噴淚]
路跑一哥 wrote:
再來,從新聞上的敘述,和解內容是有拋棄.不追究民.刑事責任的,今天無論在法律上能否拋棄刑事,違背自己的允諾,收了錢,簽了和解書,事後再追究刑事,就是有道義問題

請問刑事庭法官看了和解書上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字樣
有做出無罪判決嗎???
沒有的話
表示和解書上的內容
對刑事庭法官是沒有拘束力的
這樣要說法官的道德有問題嗎???
還是法官的眼睛有問題???
刑事庭法官認定民事和解仍有效
另外做出減輕刑罰刑事判決
算有道義的完成工作
法律上賦予被害人的權利
不容契約剝奪
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任何用道義信用
意圖剝奪自由人的法律基本權益
都是情緒勒索

既然男人沒有犯法的話
根本不用害怕被告
更不需要拿錢出來和解
不然就證明被害人是藉由性行為進行敲詐
如果性侵女性或是男性
只要花錢和解就不用負刑責的話
刑法性侵罪應該修法
雙方完成和解
一律無罪的規定
否則法律的規定
要讓全民知道不論男女的身體
不是花錢就可以隨意玩弄的


再說
在合法情況下
才適用道義
例如兄弟姊妹生活過不下去
出手相助扶持
不是嗎???
曉得
看起來只有樓主不懂公訴罪,覺得只要花錢擺平,就能無罪爽玩
Angel9999
原來[微笑]
法律太過保護女性,導致女性靠訴訟賺錢,男方要提出證明很難!!

以後性交或是親吻.擁抱,得先簽訂契約,不管男女朋友.老夫老妻
耕太郎
所以該修法,雙方完成和解,一律無罪的規定
Angel9999
我認為既然是公訴罪,就該關一關,不該有緩刑才是[笑到噴淚]
耕太郎 wrote:
法律太過保護女性,導致女性靠訴訟賺錢,男方要提出證明很難!!

以後性交或是親吻.擁抱,得先簽訂契約,不管男女朋友.老夫老妻

刑法性侵罪保護的是男女性的身體主權
如果沒有違反對方的自由意願
就不構成行為要件
就算簽訂契約
如果違反被害人的自由意願
一樣是犯法的
想玩就到酒店付錢玩
才能玩得沒有法律負擔
真的沒有性侵事實
法院會判定
下面的新聞可以參考
金馬導演游智煒被控「夜店撿屍」性侵 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鏡報 李依璇
2026年5月5日週二 下午12:58
曾獲金馬獎最佳短片導演的游智煒,2023年才捲入MeToo風暴,又被控於2024年8月間,在夜店搭訕一名女子並共赴KTV續攤後,趁對方不勝酒力「斷片」帶回住處性侵。一審台北地院根據監視器畫面及友人證詞,認定女子當時意識清楚且與游男互動親密,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5日)做出裁決,駁回上訴,維持游智煒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指出,游智煒於2024年8月10日凌晨在北市某夜店結識被害女子,隨後前往KTV唱歌。檢方認為,游男見女子因飲酒導致神志不清,於清晨5時許強行將其帶上計程車返回住處,並利用女子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控訴,當時她已喝到「斷片」,雖曾詢問「你有戴套嗎」試圖自保,但仍遭對方強行帶走。事後因發現衣服凌亂且不記得過程,向友人抱怨後決定報警提告。

游智煒在庭訊時堅決否認犯行,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他辯稱,當晚是女子熱情邀約他去唱歌,散場時也是女子表示很累,主動提議要到他家過夜。游男表示,兩人回到住處後輪流洗澡、在床上聊天,隨後自然地擁抱、親吻,女方當時反應積極,過程完全清醒。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時,勘驗KTV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害女子離開時步履輕快、無須人扶,且在過程中頻頻主動環抱、親吻游男,甚至在下樓時還手指向下提醒游男注意階梯,難認已達「意識不清」之程度。

此外,法官檢視女子與友人的對話紀錄,友人竟回覆:「妳哪裡斷片了?妳一直跟我朋友聊天聊爆耶!」加上另一名證人指稱,女子在返家前還曾回電報平安,要朋友早點睡。

高院合議庭認為,除被害人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能證明游男有乘機性交之犯行,且相關事證皆顯示女子當時具備自主意志,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儘管檢方與被害人不服上訴,高院今仍裁定駁回,游智煒再度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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