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綸擬辟市 wrote:
唉,你說的這些又跑回...(恕刪)

功能論不是你提的嗎

之所以要結婚權
是因為法律可以幫同志伴侶壯膽
使原本因為心虛或其他原因叫不出口的老公/老婆變得可以輕易叫出口了
婚姻與心不心虛有正相關--所以要結婚
這是你的功能論

但是我是反功能論的
我覺得叫得出口的 不結婚也叫得出口
叫不出口的 就算讓戶政事務所把結婚證書貼在大門也沒有用
婚姻與心不心虛無關--所以以此作為爭取婚姻權的理由,不夠充分

事實上
法律也不會承認法條有壯膽的功能
所以你們應該提出更確切的修法理由
假設這棟樓就是立法院
你們應該提出更多有根據的理論來爭取支持 好讓法案通過
換句話說
同性婚的支持者應該提出更多"正面表列"事項
讓部分反對者及中立者認同這件事的確是好的 有意義的 值得支持的
自己要把舵掌穩呀
而不是
人家講人道
就跟著講人道
人家吵捐精
就跟著吵捐精
這樣只會激化對立而已
生殖技術跟這個議題根本就無關緊要好唄

至於你說很多東西異性戀不也一樣
那又要吵去婚姻化的問題了
與這個主題無關
總之 婚姻的角色在人類社會中慢慢淡去是一個既定的方向
這一點就留給時間去解決了

swabber wrote:
如果還加上領養、借腹生子、借精子、藉卵子....,天阿這個真是很混亂。

何況被領養的小孩也不見得完全會認同生在較少數的同性戀家庭中,

會不會懂事後問他的父母說:你們為何要領養我。

...(恕刪)


其實領養、借腹生子、借精借卵這樣的需求,不只是同性戀者有,
異性戀者中不孕的夫妻、或是單身男女也會有,
混亂?只要法律制定的好,依舊是能理出條路來給人依循。

另外還是那句話,婚姻相關法條也不是一開始就像現在這樣,
它是經過多年修改的結果。
這不是第一次要求改婚姻法條,相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
社會走到哪,法律就要跟著變通,麻煩,但是不努力就不會有成果。

至於被領養的小孩如果在被人細心照顧的養了18年後,還回頭問自己的領養人:你們為何要領養我?
那我會覺得雙方面都得反省一下了..畢竟小孩的人格養成大多是家長的責任..

順便說一下,不知道天底下有哪對父母是得到自己家孩子同意才把孩子生下來的?
難道不會怕哪天孩子懂事後問他的父母說:你們為何要生下我嗎?
另創新名詞,另開條大馬路走不是很好,何必要硬擠羊腸小徑。
綸擬辟市 wrote:
唉,你說的這些又跑回...(恕刪)


這就是反對者的trick
感覺上就跟台灣的網路速度一樣
都幾年過去了
每次要求升速
就會有
1 我們已經很便宜了
2 消費者沒有上傳的需求
3 速度已經排名很前面了
4 速度那麼快是在做什麼大事業 還不是都在下載迷片

有沒有覺得理由2跟理由4跟這棟樓的 某些人的理由很像?
然後呢
再十年過去 我想韓國都1G上傳下載是最低速的時候 台灣人還在吵100M/50M吧
其實那些理由都只是不想往前走的藉口而已 大家心知肚明啊
來看看今天爽報寫的
http://sharpdaily.tw/m/article/issueid/20121031/artid/34609536/secid/2960226/audio/1/

用理論不易瞭解的話
直接來做實例題好了
其實以上的討論
大致上都可以化約成以下的實例:

修法理由1:同志婚姻,能令同志伴侶精氣百倍 勇氣十足,敢於公開場合以"老公/老婆"互稱,對於同志伴侶精神衛生大有俾益,是以特此修法,開放同性婚姻.
會議結論:同志伴侶公開自身性向與否(亦即俗稱出櫃),應聽任其自由意識,不宜立法加以禁止或鼓勵

修法理由2:同志伴侶,性別雖屬同一,但經濟能力仍有高下之別,為保障經濟弱勢之一方,宜修法承認其配偶關係,以利其取得受扶助養護之法律地位
會議結論:生活扶養費之給予,不以配偶關係為必要,且同志伴侶,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有同居事實,原即得依民法認係家屬關係,其互付扶養義務,與配偶同,顯見更定為配偶關係,要無實益

修法理由3:.............
會議結論:..........

懂嗎?修法理由才是需要focus的地方
你們得一直提出正面的理由
等這些理由別人無從反駁的時候
你們就得分了 就有修法的可能

一直在代理孕母啦 人道方式啦這些"負面表列"上打轉
就算全都辯贏了 也只是0負面而已
根本不可能構成修法的理由


沒有人先在那扯負面,會需要回應那些"負面表列"嗎?

反同性A:同性無法生育沒存在價值!
支持同性:可以用代理孕母,反對理由不成立
反同性B:你們只會打轉啦




同性配偶可享目前法律上賜給配偶的全部權利,還需要其他理由嗎? 還是你希望有差別的地方一項一項另外立法,發現一個補立一個

clws wrote:
懂嗎?修法理由才是需要focus的地方
你們得一直提出正面的理由
等這些理由別人無從反駁的時候
你們就得分了 就有修法的可能

一直在代理孕母啦 人道方式啦這些"負面表列"上打轉
就算全都辯贏了 也只是0負面而已
根本不可能構成修法的理由

...(恕刪)


要求修法的理由只能是正面表列的嗎?

從一開始我就說了禁止同性戀伴侶結婚是侵犯人權的事情,
光維護人權這點就已經足夠修法了。

我是不太清楚立法院想修改法律條文是不是一定要正面表列才能列入修法,
我是不太相信啦!
哪天寫信去問一下立法諸公好了。

還有所謂討論,就是有人提問有人回答,有攻擊有反駁,
絕大多數的討論串不就是這樣嗎?
而昨天有人直接提出可能不適用於同性戀婚姻的法條,
我就覺得這個討論很有意思,
因為他的確提出了一項可能會造成法官認定困擾的事實,
我覺得比只討論你的指定主題有意思多了。

而且同志結婚的好處跟天下夫妻結婚的好處都一樣,
那就是我能選擇跟我所愛的人共組家庭共度一生並享受法律的保障,
無論我的性向。
綸擬辟市 wrote:
從一開始我就說了禁止同性戀伴侶結婚是侵犯人權的事情...(恕刪)

請解釋一下何謂人權?
有那一個文獻把同志結婚明文規定在人權項下?
如果沒有就是濫用人權二個字。

clws wrote:
懂嗎?修法理由才是需要focus的地方
你們得一直提出正面的理由
等這些理由別人無從反駁的時候
你們就得分了 就有修法的可能

可是就是會有人跳出來說
我只是想表達意見又不是要辯論,你辯贏我只會讓我更討厭同性戀啦~~
然後繼續帶著他的偏見四處去講依些早就被戳破的爛理由

也有人在那邊同性戀有病就是有病你說這麼多幹嘛~~~


只能說人有百百種,有些人討厭同性戀就只是自己在那邊妄想要被攪雞了

找了一些爛理由被戳破就說人家愛辯好辯也是不太好

不過像是大大這種算理性也還算能討論的好多了

至少跟很多人被理由被戳破就惱羞還好太多了

swabber wrote:
請解釋一下何謂人權?
有那一個文獻把同志結婚明文規定在人權項下?
如果沒有就是濫用人權二個字。



http://www.un.org/en/documents/udhr/index.shtml

按照聯合國人權宣言Article 16,人有結婚的權利

不准同志結婚是剝奪他們結婚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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