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的法律問題 可惡的女人 拜託大大們指點

小護士美眉,別生氣!!
在01上本來就各式各樣的鄉民都有,
因此隨時都要有被讚美、當然也有更多被酸或被批評的心理準備,
如果對於大家的每一個閒言閒語都要計較,太過認真妳就輸了!!

我認為
只要妳不去害人,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也沒有特殊目的,
那就儘管好好的有自信的做妳自己,堅持01「有圖有真相」的原則吧!
「如果對喜歡的事情,沒有辦法放棄,那就要更努力地,讓別人看到自己的存在。」- 逆光飛翔
att082981 wrote:
那戎祥不就可以問一堆

朝青龍問更多
noelle wrote:
樓主直接到家裡附近的...(恕刪)

會不會整間警察局的公警察都跑過來做筆錄...XD
01帳號關閉. 離開網路論壇. 離開Mobile01...
att082981 wrote:
痾在這吸引人氣 有啥...(恕刪)

希望你的照片可以亮一點 XD
01帳號關閉. 離開網路論壇. 離開Mobile01...
att082981 wrote:
有個可惡的女人 在我...(恕刪)


幹嘛貼文又多加這兩張照片呢?
這兩張照片跟案情有何關係?
跟案情沒關係啊

但只要老娘爽就有關係啊

因為是心情關係阿

誰叫這裡太好貼圖哈哈
att082981 wrote:
有個可惡的女人 在我...(恕刪)

把畫面抓下來
文字印出來

提告.....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對阿~~我也覺得很怪~~既然來這裡詢問法律問題
卻又貼兩張自己個人照~~真不曉得你用意啥
是要讓大家覺得你漂亮嗎~~還好吧~~竟然還有一些像豬哥一樣~~唉~~
你應該是貼對方無名網址讓大家去比照是不是有人在攻擊或在你的照片上編輯你所講的
讓大家可以幫你存證~~
這樣才對吧

大包乖乖 wrote:
新會員連問個基本保險...(恕刪)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樓主的描述
對方的無名並無以密碼限制,使不特定人都可公見公聞留言辱罵超多不雅字眼
可能符合第 309 條

另然後對方做個無名 寫一堆假造文章 是否有虛構不實事實毀損樓主名譽
指名道姓罵及然後放個類似照片設置成靈堂照 應該有輕蔑個人外在名譽
也可能符合第 310 條

309.310都須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如果真的氣不過
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會有值班檢察官製作筆錄後偵辦
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 這時你就有籌碼跟對方談和解 因為對方理虧在先
最遲在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移案卷送法院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和解
民事賠償~~就在和解裡面談吧

以上
小小非法律系國考生
PS.還是建議問一下律師啦








wenlung-cycling wrote:
幹嘛貼文又多加這兩張照片呢?
這兩張照片跟案情有何關係?


所以我在T車板就有疑問 為什麼問菜單有這麼高的討論人氣?

原因不是來自於文字 是來自於板大圖片XDDDD

回主題 還是希望板大能解決問題

還有 WISH是好車一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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