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 wrote:嗯 39歲的女人.....(恕刪) j大說的有道理40歲的女人 就像隻老虎版主最好提告因為你的老公 要休掉妳也不是 不可能要多拿些錢 保護自己===========店裡患者~ 你老公應該是醫生吧那就是請他付出婚外情的代價這樣下去你們的感情也不會堅定乾脆離婚~ 白紙黑字叫他付你跟孩子的生活教育費用讓他痛苦一輩子
外遇的法律行動應分民刑事部分(民事本人較不熟~單論刑事)~但我國刑法並無"外遇"罪章啊??????就本人了解是稱"防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7條~245條其中較適合板主的叫239條"通姦罪"~本條是告訴乃論~可告與配與通姦之人!但若妳原諒配偶不告~下次就不能再告了!(刑事訴訟法有寫)其實法律只是最後最不得已才用到(通姦罪往後會除罪化的~)既然妳是原配夫人~何不和妳先生談是真的愛那位女患者嗎?好吧~若是真的愛~但因為妳們有婚姻關係(也不要想離婚~)~至少維持到這一生結束嗎?(至少今生他還是妳先生啊~)請妳先生"下輩子"再去愛她(要娶她如何如何~都沒關係!)他要愛可以~但等到以後可以嗎?這樣子的"低姿態"與先生溝通看他反應如何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