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的愛情故事 - 能撿回一命已是萬幸

這篇個人覺得一定會被告的。

之前的判決文中就提到了

「如果你有幸成為我的穴兄弟,你和天使現在有 利益關係,而我們的體液,也有一定的親密…」等之文字, 傳述足以毀損林文禎名譽之事

加了真名、又是照片的~~~

完全看不出只是想紀念愛的意思。

個人淺見,還是刪了吧

LSTUDIO wrote:
去年11月,我以同I...(恕刪)


你應該要找律師才對
*以上敘述所有圖型.文字均為練習控制研究所產生.不代表本人立場.僅供參考.
依法論法....
1. 錢繳一繳!不要去蹲那50天....
2. 賠償的金額有其可預測性...
如果曾經被偷拍妖精打架的名女人也沒有300萬,那我相信天使也沒有....
畢竟所謂的名譽是大家所共見可衡量的~~~
饒了自己,放了對方.顯然你還沒走出來.文字敘述是您的專長.也寫得很好,但在於不愛了的對方,豈不又是暴力一場.每個人邏輯不同,因不同會分開.因相似才會契合.不一樣的價值,你認為的天堂,別人會當成地獄.能
同悲同喜,有同理心才會再一起
這就跟騎車的道理一樣,騎個車一天到晚在意有沒有合法,這條路可不可以騎,這裡可不可以停,這輛車有沒有牌,那到底是騎車還是騎法律!?法律又不是我訂的,憑什麼要我遵守!?願你早日擺脫這煩人的法律地獄,做回你自由的騎士吧!!
所謂”舍曰欲之而必為之辭”之矯情也不能全歸責一方~
愛有多銷魂~就有多傷人~
仔細讀完後發現感性愛情~遇上理性法律~
交流出很特別之結果~
五十天拘役不會很重之刑~
五萬元交給國庫就好了~
拿得起也要放得下才是~
今生不能在一起~
可以期許來生~
再好好的再愛~
我還是比較喜歡念法律~
今生愛情對我太遙遠了~
期待來生再敘吧~
準備帶我家男孩上小學了~
作夢也該清醒了~

sweater1125 wrote:
你的故事 當年我就看過
我一直以為你真的遇到一個傾國傾城的絕世美女,所以大翻船
所以搞出這麼可歌可泣的複雜故事
結果沒想到~~某某人其實根本沒化妝就有點醜兩顆大一點而已,肚子還有肉
根本就類似夜店的萬人騎,公共機車那種款式的貨色嘛
節日的時候夜店抓都一堆

只想問一句:老哥~~你到底在搞什麼?

一個萬人騎,你當瓊瑤戀在談??

我以前試過,包隻雞,頭牌的(姿色是你那個2倍多),叫她冒充我女友去參加同學會壯場面
後來覺得感覺還不錯,她交際應酬手腕有夠得體的,床上又野
之後就包了她一個月;當成買來的一段戀愛,雖然我不知她是演的還是有幾分真
但是真的令人回味,真的有瓊瑤戀的感覺
真假也不重要了,反正時間一到回到現實,當成一夢,好聚好散。

好像跟你享受的過程感覺也差不多嘛 不輸你,但她只是隻收費的高級雞耶!
事後也不會告我 現在每年情人節還會收到她的小卡片還附電話

我是假的當戲~享受一場,你是假的當真~折磨一場
老哥~~你到底在搞什麼?

你似乎也很希望被告告看
真的別再狡辯了
在法官面前狡辯還不夠
辯到網路上面來?
別仗著自己文字能力好就想寫臭前女友,寫死她的新男友,想要顛倒黑白
我想 被這樣寫沒有人受的了
乖乖去繳錢或服刑吧

LSTUDIO wrote:
好吧,再度的簡單解釋一下這判決都寫了些甚麼,
大致上是寫被告因心生[不滿], 貼了[天使的愛情故事]這篇文章,

ps:
我不知道她們從哪裡看出我寫文章的時候非常不滿,
不過另一個解釋是,人失戀了都會不滿, 也許對自己不滿, 也許對對方不滿,
按常理沒有人失戀是開心的,所以心生不滿, 也是說得過去.

接著說了我承認發表了文章, 但卻不承認文章對名譽有損害.

然後法官很辛苦的在一萬五千字裡面,
在各段節錄出其中約三百字看起來影響天使名譽的句子
認為這些語句確實對天使名譽有損害而做出判決,

當然在法律面前, 小丙再多的辯解都是狡辯,

蔣胖 wrote:
法律又不是我訂的,憑什麼要我遵守!?


世界上有幾人參與定法律?? 所以%99.99999...的人都不用守法??

(雖然我不認為樓主有犯法,他比水果日報的火侯低很多了)
sweater1125 wrote:
你的故事 當年我就...(恕刪)


罵人不好,不要罵人..


您所形容的是一個有錢就能買到女人的世界.
只可惜我並不嚮往那個世界.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覺得,
大爺有錢,每天去會所選秀, 兩百個僅次於林志玲等級的隨意隨你挑
愛帶哪個帶哪個, 甚至溫存後有的還很賢慧,會幫我洗洗內褲,收拾房間之類的.
聽起來貌似是個很開心的世界.

不過我反而覺得這樣的世界其實挺孤單的.
有錢很好是沒錯,賺些錢給心愛的女人生活上有保障也是應該的,
不過仗著拿錢來買感情的話,我就覺得沒甚麼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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